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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貼心小叮嚀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3.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6.應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期)適用。

◎戶籍遷出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全戶戶籍遷出 ,已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要件,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例如買賣、贈與、繼承、信託、新購持分),新所有權人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

◎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主動申報。

地價稅---前言

 

地價稅是以土地為課徵標的所徵收之一種租稅,其性質屬於財產稅。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土地都要繳納地價稅,那麼究竟那些土地要繳,那些土地不要繳呢?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是那一天?開徵日期及稅率分為那幾種?地價稅如何計算、相關減免規定及如何減輕您的地價稅負擔?本手冊均詳細為您介紹。

編輯說明

租稅收入是支應政府施政最重要的財源,政府依法向人民徵稅,人民自應依法繳稅。
為滿足納稅人『知』的權利,稽徵機關特編製『地方稅系列宣導手冊』,讓納稅人充分瞭解相關的租稅常識,並維護其應有的權益,進而依法納稅,避免受罰。
本宣導手冊,由下列主編機關完成初稿後,徵詢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意見,彙整修正完稿後印製,力求手冊內容充實完整。

備註:
1. 手冊內容已建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歡迎上網查閱使用。
2. 本手冊資料依編印時之相關規定編印,法令如有修訂,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地方稅宣導手冊各稅目與其主編機關

稅目

主編機關

娛樂稅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印花稅

地價稅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契稅

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使用牌照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納稅服務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地價稅的課徵

 

一、持有土地應繳納稅地價稅

              →地價稅: 對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課徵田賦外,應課徵地價稅。

土地持有人

              →田 賦: 對未規定地價區域的土地或已規定地價區域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二、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

納稅義務人

備註

土地所有權人

 

管理機關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管理人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含未辦繼承登記)

典權人

設有典權土地

承領人

承領土地

耕作權人

承墾土地

受託人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附註: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三、納稅義務基準日

納稅義務基準日

 

根據稅法規定,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以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取得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分別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注意: 
在8月31日列名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度納稅義務人。

四、開徵期間                                                       

地價稅開徵期間

開徵期間

稅款所屬期間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同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五、申報地價 
即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公告地價為基礎。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公告期間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的80%為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地價80%至120%範圍內申報地價,但超過公告地價120%時,超過部分不計,仍以公告地價之120% 為申報地價。但申報價格不足公告地價的80%時,以公告地價的80%為申報地價。

六、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700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金額請逕洽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

七、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一般用地稅率

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

稅級別

計算公式

第 1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 ( 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 ) × 稅率( 10/1000 )

第 2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者 ) × 稅率 ( 15/1000 )-累進差額( 累進起點地價 × 0.005 )

第 3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 10 倍者 ) × 稅率 ( 25/1000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065 )

第 4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 倍至 15 倍者 ) × 稅率 ( 35/1000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175 )

第 5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5 倍至 20 倍者 ) × 稅率 ( 45/1000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335 )

第 6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20 倍者以上 ) × 稅率 ( 55/1000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545 )

 

(二)特別稅率

地價稅特別稅率

適用土地

稅率種類

(1) 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2/1000

(2) 公共設施保留地

6/1000

(3) 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

10/1000

(4)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

10/1000

 

(三)實例計算 ( 假設累進起點地價為 170 萬元 )

【例一】 
張三在某市有土地 2 筆,甲地 70 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 1 萬元,乙地 60 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 8,800 元,假設該市累進起點地價為 170 萬元,又乙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請問張三每年應納地價稅若干?

(1) 
甲地申報地價 × 面積 = 甲地地價總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170萬元 ) 
1 萬元 × 70 = 70 萬元 
地價總額 × 稅率 = 稅額 ( 甲地 ) 
70 萬元 × 10/1000 = 7,000 元 
(2) 
乙地申報地價 × 面積 = 乙地地價總額 
8,800元 × 60 = 52 萬 8,000 元 
地價總額 × 稅率 = 稅額 
52 萬 8,000 元 × 2/1000 = 1,056 元 
(3) 
甲地稅額 + 乙地稅額 = 張三每年應納稅額 
7,000 元 + 1,056 元 = 8,056 元 
【註】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不累進,故單獨計算,不必併入所有權人地價總額計算稅額。

【例二】 
( 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 ( 市 )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 ) 
李四在某縣有土地 3 筆,甲地 88 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 1 萬 8,000 元;乙地 80 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 2 萬 2,000 元;丙地 888 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 8,800 元。請問某甲每年應納地價稅若干?( 假設該縣累進起點地價為 170 萬元 )

A:基本算法: 申報地價 × 面積 = 甲地地價總額 
     ( 甲地 ) 1 萬 8,000 元 × 88 = 158 萬 4,000 元 
        申報地價 × 面積 = 乙地地價總額 
     ( 乙地 ) 2 萬 2,000 元 × 80 = 176 萬元 
        申報地價 × 面積 = 丙地地價總額 
     ( 丙地 ) 8,800元 × 888 = 781萬 4,400 元

158 萬 4,000 元 + 176 萬元 + 781 萬 4,400 元 = 1,115 萬 8,400 元 
課稅總地價( 甲地+乙地+丙地地價總額 ) - 累進起點地價= 超過累進起點之地價 
1,115 萬 8,400 元 - 170 萬元 = 945 萬 8,400 元 
945 萬 8,400 元 ÷ 170 萬元 = 5.56 倍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 10 倍,適用 25/1000 稅率 )

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 稅率 = 稅額…………………… ① 
170 萬元 × 10/1000 = 1 萬 7,000 元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 × 稅率 = 稅額……………… ② 
850 萬元 × 15/1000 = 12 萬 7,500 元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 10 倍 × 稅率 = 稅額…………… ③ 
95 萬 8,400 元 × 25/1000 = 2 萬 3,960 元

李四全年應納地價稅額: 
稅額 ① + 稅額 ② + 稅額 ③ = 全年應納地價稅稅額 
1 萬 7,000 元 + 12 萬 7,500 元 + 2 萬 3,960 元 = 16 萬 8,460 元

B:速算法:( 即套地價稅計算公式 ) 
應納稅額 = 課稅總地價 × 稅率 -( 累進起點地價 × 0.065 )
= 1,115 萬 8,400 元 × 25/1000 -( 170萬元 × 0.065 )
= 27 萬 8,960 元-11 萬 500 元
= 16 萬 8,460 元

地價稅---如何減輕您的地價稅(節稅介紹)

 

一、特別稅率的適用
依照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下表所列情形,請於表列申請期限前及檢附之資料,逕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經申請核准適用特別稅率的土地,嗣後使用情形變更不符規定時,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如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款外,將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特別稅率的適用

適用稅地

適用條件

適用稅率

申請時間

申請時應檢附資料

(一) 
自用住宅用地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
2.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211.75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2/1000

1.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核准者,當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次年才能適用(惟申請期限截止日適逢例假日時,順延至第1個上班日)
2.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申請
3.如該土地所有權移轉買賣、贈與、繼承、共有物分割、自益信託、撤銷信託、持分增加的土地),移轉後用途未變,新所有權人仍須申請始能適用

1.填具申請書
2.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3.建築改良物(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
4.無前項資料者,請檢附地政機關核發的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築物勘測成果圖(表),或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房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者)

(二) 
勞工宿舍用地

1.公民營企(事)業興建之專供勞工居住之用地
2.無適用面積的限制

2/1000

同(一)自用住宅用地1.2.

1.填具申請書
2.建照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3.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 
國民住宅用地

1.依下列方式興建之國民住宅,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
 (1) 政府直接興建
 (2) 貸款人民自建
 (3) 獎勵投資興建
2.無適用面積的限制

2/1000

同(一)自用住宅用地1.2.

1.填具申請書
2.政府直接興建的國民住宅,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3.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的證明文件

(四) 
工業用地

1.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的工業區土地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
2.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的土地

10/1000

同(一)自用住宅用地1.2.

1.填具申請書
2.建廠期間:
(1)建造執照(建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
(2)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3.建廠完成後:
(1)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2)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物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五) 
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加油站、停車場等用地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的土地

10/1000

同(一)自用住宅用地1.2.

1.填具申請書
2.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文件
3.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六)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1.在保留期間

6/1000

免申請

由稅捐稽徵機關根據主管地政機關通報資料辦理

2.在保留期間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

2/1000

同(一)自用住宅用地1.2.

同(一)自用住宅用地

(七)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使用,如能明確劃分者,其坐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之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89.3.14.台財稅第 0890450770號函暨財政部101.8.16.台財稅字第10104594270號令)    
依前項規定申請部分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納稅義務人應填報供自用住宅及非自用住宅使用之面積。
(八)公同共有土地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101.8.16.台財稅字第10104594270號令)
公同共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為準。惟公同共有土地,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其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如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及第十七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祭祀公業土地,亦同。

 

二、減免徵地價稅項目
     依照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下表所列情形,請於表列申請期限及檢附之資料,逕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徵地價稅。經申請核准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嗣後使用情形變更不符減免規定時,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徵,否則,如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款外,將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減免徵地價稅項目

用地別

適用條件

減免標準

申請時間

申請時應檢附資料

(一) 
巷道用地

私有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
但建築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不予免徵。

全免

1.私人自行開闢者
(1)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核准者,當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惟申請期限截止日適逢例假日時,順延至第1個上班日)
(2)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2.政府機關開闢者免申請 

1.填具申請書
2.都市計畫預定道路用地,現為空地或已成道路,檢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工務(建設)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使用情形欄填明路、街
3.私有土地供私設巷道,無償供公共使用者,檢附地籍圖影本
由工務建設機關列冊送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二) 
騎樓走廊地

1.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
2.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
3.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
4.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
5.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

1.全免

2.減徵1/2
3.減徵1/3
4.減徵1/4
5.減徵1/5

同上1.(1).(2)

1.填具申請書
2.騎樓用地:建築改良物(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無前項資料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 
教堂、寺廟等用地

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關、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
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

全免

同上1.(1)(2)

1.填具申請書 
2.寺廟登記證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3.註明地號之土地使用情形平面圖 
4.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四) 
公共設施保留地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1.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 
2.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1.全免
2.改課田賦(目前田賦停徵) 

同上1.(1)(2)

1.填具申請書
2.使用分區證明

(五) 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土地

因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

全免

同上1.(1)(2)

1.填具申請書
2.有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

(六) 供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無償提供使用期間

全免

免申請

由使用機關通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七)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土地

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

全免 
※辦理完成後減半徵收兩年

免申請

由縣(市)主管關列冊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八) 
軍事設施及管制區土地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

1.限建之土地, 得在 30% 範圍內,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2.禁建之土地, 減徵 50% ,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全免

免申請

由國防軍事機關列冊敘明土地標示及禁、限建面積及限建管制圖等有關資料送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九) 
水源特定區土地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

1.農業區及保護區減徵 50%
2.住宅區減徵30 %
3.商業區減徵20 %

免申請

由水源特定區管理機關列冊敘明土地標示、使用分區送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十) 
古蹟保存用地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

1.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 30%
2.禁建之土地,減徵50%,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全免

免申請

機關列冊敘明土地標示、使用分區、使用面積送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十一) 
飛航管制區土地

依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規定禁建或限建之土地

1.禁建之土地,減徵50%,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全免
2.限建之土地,在 30% 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免申請

由民航主管機關提供機場禁建限建管制圖等有關資料送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十二) 
民間機構民間機構參與本縣 ( 市 ) 重大公共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直接使用土地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經主辦機關核准供直接使用之用地

其實際減免標準,依土地所在地縣(市)制定之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規定之標準認定

同(一) 1.(1)(2)

1.填具申請書
2.檢附主辦機關核准之文件及許可範圍

(十三) 
私有文化資產用地

依法經指定或登錄私有古蹟、遺址、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所定著之土地

1.私有古蹟、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全免
2.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在 50% 範圍內,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訂定標準減徵

免申請

由縣(市)主管機關列冊,敘明土地標示、使用分區、使用面積,送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地價稅---問答實例

 

一、地價稅的課稅範圍、課徵標的及基礎為何?
答: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了依法應課徵田賦者外,即是地價稅的課徵標的,應課徵地價稅。地價稅之課徵基礎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之地價總額計算課徵,所稱地價總額是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二、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何?
答: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但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五)信託土地,為受託人。

三、如果8月份買了1筆土地,是不是只要繳納當年剩餘月份的地價稅?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的稅捐負擔人,可否認定其為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
答: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所以8月31日當日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即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取得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又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屬於當事人之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換言之,地價稅應由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

四、每年地價稅何時開徵?地價稅逾期繳納,會不會處罰?
答: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地價稅逾期繳稅,每超過 2日按照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超過30日還不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稅捐稽徵機關會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五、我自己居住的房子已經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是否不用再申請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答:房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基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兩者適用條件及申請期限等均不相同。所以,房屋坐落基地之地價稅,一定要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後,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六、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需要具備那些條件?如何申請?
答: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三)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211.75坪)。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地價稅除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外,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亦即9月22日)前,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七、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繼承、贈與、自益信託或撤銷信託而移轉土地,是否需要重新申請?
答:因繼承、贈與或撤銷信託而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繼承、贈與或撤銷信託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另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地價稅規定之適用,惟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應由新所有權人(受託人)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八、我和鄰居的房屋土地大小差不多,為什麼地價稅相差4倍以上?
答:因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不同,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10‰,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10‰累進到55‰。至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2‰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所以自用住宅用地和一般用地之地價稅稅額相差達4倍以上。

九、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時,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答: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應移轉登記與受託人,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亦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十、房屋之騎樓走廊用地供公共通行使用,地價稅有否減徵?其減徵標準如何?
答: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其地價稅減免標準如下:如騎樓之上無建築改良物者,地價稅全免;騎樓之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有建築改良物四層者,減徵五分之一;建築物樓層超過四層以上者;最高以減徵五分之一為限。所稱「騎樓走廊地」,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認定應以基地上有建築改良物為前提。因此,未經建築之一般空地,自不能申請騎樓走廊地減免。

十一、為配合政府法令規定及建物美觀、通風及採光等需要,房屋前後四週常常會保留一些空地不作使用或僅供私人通行之用,這些空地是不是可以不必課徵地價稅?  
答: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故土地雖然空置未作任何使用或僅作為庭院種植蔬菜及私人通行使用,仍應依法課稅。

十二、土地因都市計畫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還要課徵地價稅?  
答:土地因都市計畫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其地價稅還是要課徵,課徵稅率為6‰;如屬於自用住宅之用地者,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但如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若仍作農業使用者,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十三、本人在臺北市有3棟房子,每年都收到3張房屋稅稅單,為何地價稅稅單只有收到1張?   
答:地價稅之課徵,係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所謂總歸戶制,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成1戶,換句話說,土地係以縣(市)為歸戶單位,然後再按同一縣(市)內所有土地合併後之地價總額依法核計地價稅,所以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最多只有1張地價稅稅單。而房屋稅係按比例稅率計算且未採總歸戶制,所以每一戶門牌開立1張房屋稅稅單,如有3棟房子分別編釘3戶門牌者,則有3張房屋稅單。

十四、適用特別稅率之工業用地及減免地價稅土地,如何申請?  
 答:應該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廠設立許可證、建造執照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暨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已核准而用途沒改變的,以後免再申請。

十五、如果因為搬家或住址變更等原因而沒有收到稅單,或稅單不慎遺失,要怎麼辦?  
答:可以親自到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或所屬分局(處)申請補發,或以電話、傳真及網際網路等方式申請辦理。特別提醒民眾,稅單上的住址是投遞地址,並非就是土地所有權人房屋的門牌地址,所以收到稅單後,一定要詳細檢查納稅義務人姓名和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發現有不符合,請立即向發單之稅捐稽徵機關聯絡更正,以免造成困擾。

十六、業經核准自用住宅的土地,戶籍因故遷出,實際上還是自己住在裡面,是不是一樣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答: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必要的條件。如果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全戶遷出,變成完全沒有戶籍登記,已經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將自戶籍遷出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如果戶籍又遷回,則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地價稅---常見違章類型

 

一、原核准自用住宅土地,變更用途未辦理申報,類型如下:    
(1)全戶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
(2)房屋供自己或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事務所等使用。
(3)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未作自用住宅使用。

二、原核准地價稅減免稅地或適用特別稅率,已不符合減免或特別稅率要件未辦理申報,類型如下:    
(1)寺廟用地供攤商營業使用。
(2)騎樓走廊用地加裝鐵捲門或供營業使用,未供公共通行使用。
(3)加油站用地附設加水站、洗車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等。
案例一:黃君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因故於97年5月將全戶戶籍遷出,未於戶籍遷出後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查獲應自98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除補徵98-102年差額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案例二:王君所有土地原為自用住宅用地,被檢舉自98年6月起全棟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使用迄今,未於出租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查獲應自99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補徵99-102年差額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3 倍以下罰鍰。

案例三:侯君所有土地原為自用住宅用地,因於97年2月起經營○○通訊社,未於商號設立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查獲應自98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除補徵98-102年差額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案例四:○○廟土地,原申請供寺廟用地使用,免徵地價稅,因部分土地面積已自101年3月起作為點心城供攤販營業使用,而未於變更使用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查獲應自102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補徵102年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案例五:陳君所有土地,原經申請騎樓走廊地供公共通行使用免徵地價稅,因該騎樓自100年2月起已加裝鐵捲門,未供公共通行使用,且未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查獲應自101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除補徵101年至102年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案例六:○○加油站,原申請加油站用地使用按10‰稅率計徵地價稅,因自99年4月起加油站用地附設加水站、洗車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及兼營便利商店等,未於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查獲應自100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補徵100-102年差額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3 倍以下罰鍰。

法令依據: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9條規定:減免地價稅或田賦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徵稅。
◎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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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遺產稅簡介

 

一、課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一)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二)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三、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四、如何計算應納遺產稅?
(一) 遺產總額:被繼承人死亡時,全部遺產加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上述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再扣除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後之金額。
(二) 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
(三) 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

五、遺產稅稅率表 :
(一)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8年1月22日以前:

(95.1.1 生效)

遺產淨額〈萬元〉

稅率 %

累進差額〈元〉

遺產淨額〈萬元〉

稅率 %

累進差額〈元〉

67 以下

2%

0

668~1,113

20%

731,500

67~167

4%

13,400

1,113~1,670

26%

1,399,300

167~334

7%

63,500

1,670~4,453

33%

2,568,300

334~501

11%

197,100

4,453~11,132

41%

6,130,700

501~668

15%

397,500

11,132 以上

50%

16,149,500

(二)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8年1月23日以後,適用單一稅率10%。

◆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9萬元以下部分。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50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需自動申報補稅。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 遺產稅免稅額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200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二、依財政部94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40號公告,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779萬元。
三、另依98年1月21日總統令公布之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8年1月23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

◆ 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
,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23萬元。
四、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18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六、遺產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23萬元計算。
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十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至第7款之規定;前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扣除。」

遺產稅簡介

項目

 內容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98 年 1 月 22 日以前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98 年 1 月 23 日以後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

調整前

95 年起按物價指數調整後

   

免稅額

 

700

779 

1,200 

 

1,200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72

80 

80 

89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40

45 

45 

50 

扣除額

配偶扣除額

400

445 

445 

493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40

45 

45 

50  

父母扣除額

100

111 

111 

123 

殘障特別扣除額

500

557 

557 

618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40

45 

45 

50  

喪葬費扣除額

100

111 

111 

123 

貳、贈與稅簡介

 

一、課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一) 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二)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三、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 行蹤不明者。
(二) 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三)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四、如何計算應納贈與稅?
(一) 贈與總額:贈與人每年贈與之財產全部(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二) 課稅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三) 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10%

五、贈與稅速算公式表

(95年1月1日生效)

贈與淨額(萬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贈與淨額(萬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67以下

4%

0

557~802

21%

615,800

67~189

6%

13,400

802~1558

27%

1,097,000

189~312

9%

70,100

1558~3228

34%

2,187,600

312~434

12%

163,700

3228~5009

42%

4,770,000

434~557

16%

337,300

5009以上

50%

8,777,200

(二)贈與日在98年1月23日(含)以後贈與稅
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10%

◆ 不計入贈與總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 贈與稅免稅額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二、依財政部94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40號公告,贈與日期自95年1月1日起適用贈與免稅額為111萬元。
三、另依98年1月21日總統令公布贈與日期自98年1月23日起免稅額為220萬元。

◆ 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參、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近年內有多次修正,其中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皆已大幅提高,納稅義務人若能合法運用,提高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扣除額等遺產稅之減項,自可節省可觀之稅負。

肆、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以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分配遺產

 

不拋棄繼承,而運用協議分割遺產之方式分配被繼承人遺產以節省稅負。
例一:
被繼承人林君於103年1月7日死亡,配偶尚未過世,膝下有2男2女皆已滿20歲,其中次男不幸為重度殘障。林君辛苦多年擁有土地甲、乙、丙、丁4筆,公告現值總額各為2,000萬元、900萬元、1,200萬元、300萬元,有房屋1棟,死亡當時評定現值為80萬元,且銀行裏尚有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定期存款100萬元,其兒女於103年3月申報遺產稅,其中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由長男1人繼承,應繳多少遺產稅?若皆繼承,其稅負如何?
解析:
一、本案計算如下:
(一)若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時:
1、遺產總額:=46,100,000元
包括:土地4筆價值:44,000,000元
房屋1棟:800,000元
銀行存款:1,300,000元
2、免稅額:12,000,000元
3、扣除額:1,730,000元
包括:親屬扣除額:500,000元(長男1人)
喪葬費:1,230,000元
4、課稅遺產淨額:32,370,000元(46,100,000-12,000,000-1,730,000=32,370,000元)
5、稅率10%
6、應納遺產稅額:3,237,000元(32,370,000元×10%=3,237,000元)
(二)配偶、次子、長女及次女皆繼承時:
1、扣除額提高為14,34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親屬扣除額:計2,000,000元(子女4人)
殘障特扣除額6,18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2、課稅遺產淨額:19,760,000元(46,100,000-12,000,000-14,340,000=19,760,000元)
3、應納遺產稅額:1,976,000元(19,760,000×10%=1,976,000)
(三)合法繼承人全部繼承,比長子1人繼承而其他繼承人拋棄時節省了1,261,000元遺產稅。(3,237,000-1,976,000=1,261,000元)

二、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一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之方式達成,惟實務上可以協議分割繼承之方式辦理,如此即可享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例如本案例繼承人等可不拋棄繼承而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協議由長子繼承,銀行存款之大部分亦由長子繼承,僅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由配偶及其他三子女繼承,即可達成遺產由長子繼承之目的又可節省126萬1,000元之遺產稅,惟繼承人宜考量其他繼承人不拋棄繼承是否會發生困擾,再決定以何方式辦理較妥。

三、法令依據:
(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二) 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規定:「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三) 有關拋棄繼承相關規定,請參照民法第1174至1176-1條。

伍、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開闢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之優惠

 

例二:
上例林君遺有之4筆土地中,甲地為都市計畫內公園用地,屬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另1筆丁地為政府開闢供公眾通行之道路,而林君配偶及子女皆繼承。如果繼承人申報時主張扣除上述2筆土地價值,其稅負如何?
解析:
一、計算如下:
(一)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元(丁地)
(二)遺產總額:43,100,000元
包括:土地3筆價值:41,000,000元
房屋1棟:800,000元
銀行存款:1,300,000元
(三)免稅額:12,000,000元
(四)扣除額合計34,34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親屬扣除額:2,000,000元
殘障特別扣除額:6,18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公共設施保留地:20,000,000 元(甲地)
(五)課稅遺產淨額:0元(43,100,000-12,000,000-34,340,000= -3,240,000元)
(六)應納遺產稅額:0元。

二、法令依據:
(一)公共設施用地:
都市計畫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下列公共設施用地:
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本章(都市計畫法第4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公共設施保留地 ...... 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 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二)政府開闢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陸、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農業用地、三七五租約土地之優惠

 

例三:
上例林君遺有之4筆土地中,除2筆為公園、政府開闢之道路外,另2筆土地:乙地為農業用地,且未訂有三七五租約,地上有荔枝等農作物價值為10萬元,由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丙地則訂有三七五租約,繼承人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主張扣除,其稅負如何?
解析:
一、計算如下:
(一)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元(丁地)
(二)遺產總額:39,200,000元
(20,000,000+9,000,000+100,000+12,000,000×2/3(地上農作物)(丙地以三分之二計價)+800,000+1,300,000=39,200,000元)
(三)免稅額:12,000,000元
(四)扣除額合計:51,44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親屬扣除額:2,000,000元
殘障特別扣除額:6,18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公共設施保留地:20,000,000元
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17,100,000元【 9,000,000+12,000,000 × 2/3 (於89年1月 28日後取具合法農業使用證明之三七五租約耕地繼承人免遺產稅)+地上農作物:100,000元】
(五)課稅遺產淨額:0元(39,200,000-12,000,000-51,440,000= -24,240,000元)
(六)應納稅額:0元

二、法令依據:
(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
(二) 財政部67年8月2日台財稅第35163號函規定:「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一予以減除後辦理估價。」;另依財政部89年11月24日台財稅第0890458227號規定:「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所有權人於89年1月28日以後死亡者,繼承人如已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作農業使用證明,依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同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免課徵遺產稅。

柒、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死亡前9年內繼承財產之優惠

 

例四:
被繼承人何君103年3月1日死亡,遺有土地5筆(死亡日該5筆土地公告現值總計3,000萬元)、銀行存款200萬元,該5筆土地係何君死亡前3年繼承其父之財產,且已繳納過遺產稅,何君遺產由其配偶及二子女繼承,其稅負如何?
解析:
一、本案何君之繼承人應納遺產稅額,計算如下:
(一)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0元
(二)遺產總額:2,000,000元
(三)遺產淨額:0元(2,000,000-12,000,000-4,930,000-2×500,000-1,230,000= -17,160,000)
(四)應納遺產稅額:0元

二、若該5筆土地,係何君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且已繳納遺產稅者,可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
(一)何君繼承之5筆土地為其死亡前6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
遺產總額:32,000,000元(30,000,000+2,000,000) 
遺產淨額:0元(32,000,000-12,000,000-4,930,000-2×500000-1,230,000-30,000,000×80%= -11,160,000) 應納遺產稅額0元
(二)設何君繼承之5筆土地為其死亡前7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
遺產總額:32,000,000 元 
遺產淨額:0元(32,000,000-12,000,000-4,930,000-2×500,000-1,230,000-30,000,000×60%= -5,160,000元)
應納遺產稅額:0元
(三)若何君繼承之5筆土地為其死亡前8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
遺產總額:32,000,000元 
遺產淨額:840,000元(32,000,000-12,000,000-4,930,000-2×500,000-1,230,000-30,000,000×40%=840,000元) 
應納遺產稅額:84,000元(840,000×10%=84,000元)
(四)設何君繼承之5筆土地為其死亡前 9 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
遺產總額:32,000,000元 
遺產淨額:6,840,000元(32,000,000-12,000,000-4,930,000-2×500,000-1,230,000-30,000,000×20%=6,840,000元) 
應納遺產稅額:684,000元(6,840,000×10%=684,000元)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有無死亡前9年內繼承之財產,且已納遺產稅者,若有此類財產,可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扣除額,以節省遺產稅。

三、法令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

捌、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利用夫妻贈與節稅

 

例五 :
王君平時勤儉,至50歲已擁有龐大財產,包括土地6筆公告現值共計8,000萬元、房屋3棟現值合計為2,000萬元、某上市公司股票20萬股、銀行存款1,000萬元,王君夫妻感情融洽,膝下有2男2女,皆乖巧上進,一天(98年2月3日)享用晚餐後,王君看著太太及兒女覺得很滿足只是不經意生起一個疑惑:若百年以後,如何讓他們保有如現在一般優渥的生活,又可少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呢?
解析:
一、如王君未做任何規劃,假設王君103年2月4日突然意外死亡遺有如上述之遺產,當天該股票收盤價為80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一) 遺產總額:126,000,000元
(80,000,000+20,000,000+10,000,000+80×200,000=126,000,000元)
(二) 免稅額:12,000,000元
(三) 扣除額:8,16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2,00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四) 應納遺產稅額:10,584,000元( (126,000,000-12,000,000-8,160,000)×10%=10,584,000元)

二、若王君當天就想通了,於隔天(98年2月4日) 贈與太太土地3筆計4,000萬元、房屋3棟2,000萬元、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收盤價每股80元)、銀行存款800萬元,王君若於103年2月4日仙逝,王君財產沒有增加,除贈與太太之財產外,其財產亦未減少,遺產剩下土地3筆計4,000萬元、房屋0棟、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死亡日收盤價亦為每股80元)、銀行存款200萬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贈與稅及遺產稅計算如下:
(一)98年2月4日贈與稅計算如下:
1.不計入贈與總額:76,000,000元
2.贈與總額:0元
3.應納贈與稅額:0元
(二)103年王君逝世,其繼承人需繳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50,000,000 元 
(40,000,000+0+80×100,000+2,000,000=50,000,000元)
2.免稅額:12,000,000元
3.扣除額:8,160,000元
4.應納遺產稅額:2,984,000元((50,000,000-12,000,000-8,160,000)×10%= 2,984,000元)

三、惟王太太若本身亦有龐大之財產,且身體欠安,有可能較王君早過世,贈與給太太可能無法達成減稅之目的反而增加太太的遺產稅,所以在作租稅規劃時宜多方考量。

四、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 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所以王君若想以贈與太太財產之方式分散財產,需及早規劃,因為王君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需併入王君之遺產課稅,無法達成節省遺產稅之目的。

五、法令依據: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及第14條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本法規定之左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1.免稅額。
2.課稅級距金額。
3.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4.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
(三)85年5月21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玖、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及婚嫁贈與節稅

 

例六:
例五王君於98年2月4日將部分財產贈與給太太後王君夫婦每年10月1日各自贈與其子女220萬元,其長子於99年12月31日結婚,王君夫婦各贈與其長子100萬元,其長女於100年3月結婚.亦各給100萬元,假設王君於103年2月28日過世,應繳多少遺產稅? 
解析:
一、王君於98年2月4日贈與太太7,600萬元財產後,其財產剩下5,000萬元,嗣後王君於98年至102年5年間每年贈與其子女220萬元,合計陸續贈與了1,100萬元,於長子及長女結婚時王君亦各給婚嫁贈與100萬元,其應繳之遺產及贈與稅計算如下:
(一)王君之贈與稅
98年至102年每年贈與220萬元,皆未超過每年220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不課徵贈與稅。 
99年12月31日長子結婚,王君贈與長子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99年3月18日長女結婚,王君贈與長女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故,王君98年至102年應納贈與稅額為 0 。
(二)王君之遺產稅
遺產總額:41,400,000元 
王君98年至102年共贈與子女1,300萬元(包括婚嫁贈與),遺產總額本應減少1,300萬元,惟因王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計440萬元(101年至102年每年贈與22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需併入王君遺產總額,故其財產較例五、二、(二),減少860萬元,遺產總額為:50,000,000-8,600,000=41,400,000元
免稅額:12,000,000元 
扣除額:8,16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2,00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遺產淨額:21,240,000元 
稅率:10%。 
應納遺產稅額:2,124,000元
(三)王太太的贈與稅
王太太98年至102年每年贈與其子女220萬元,計贈與1,100萬元,皆未超過每年之贈與稅免稅額,不課徵贈與稅。 
長子、長女婚嫁贈與各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二、故由例五、例六可知,財產龐大時,可考慮及早規劃利用夫妻間贈與每年贈與稅之免稅額及子女婚嫁贈與,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以減少遺產及贈與稅之稅賦,惟應注意計算土地移轉時所增加之土地增值稅負擔,以避免增加之土地增值稅較節省的遺產、贈與稅為多。

三、法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7款

拾、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生前移轉財產好?死後繼承好?

 

例七:
劉君辛苦多年,賺得土地1筆(取得當時公告現值總計80萬元)、房屋1棟及銀行存款50萬元,其有配偶及1子1女,劉君擔心死後會被課徵遺產稅,於103年2月14日將該土地及房屋贈與其子(贈與當時土地公告現值總計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應繳多少贈與稅?有無相關稅賦?若留待以後由其子繼承,繼承人需繳多少遺產稅?
解析:
一、贈與土地有2種稅賦:贈與稅、土地增值稅 (稅率為20%、30%、40%)。

二、贈與房屋有2種稅賦:贈與稅、契稅(稅率6%)。

三、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房屋不課土地增值稅、契稅。

四、103年2月14日贈與其子土地、房屋,應繳納多少稅賦,計算如下:
(一)贈與稅
贈與總額:5,800,000元 
免稅額:2,200,000元 
贈與淨額:3,600,000元 
稅率:10%。 
應納贈與稅額為360,000元
(二)土地增值稅:假設為1,920,000元
(三)契稅:假設為60,000元

五、若同年度由其子繼承,繼承人應繳納多少遺產稅?計算如下:
(一)遺產總額:6,300,000元
(二)免稅額:12,000,000元
(三)扣除額:7,16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直系卑親屬扣除額:1,00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四)遺產淨額:0元(6,300,000-12,000,000-7,160,000= -12,860,000元)
(五)應納遺產稅額為0元

六、本案劉君若生前贈與土地、房屋給其子,需繳稅賦合計2,340,000元,若不贈與,留待繼承時將土地,房屋由長子繼承,配偶及女兒繼承現金,遺產稅應納稅額為0元,繼承人不須繳納遺產稅且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七、由案例五、六、七可知,納稅人欲節省遺產及贈與稅,需考慮自身財產之多寡,及財產移轉時其他稅賦負擔,若財產扣除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0元或負數,則生前贈與並不划算,若財產龐大,概算應納遺產稅額極高,可考慮生前及早規劃將財產移轉,以節省稅負。

八、法令依據:
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 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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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前言

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課稅範圍包括房屋及附屬於該房屋並增加其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所謂的房屋,除一般通稱的房屋外,尚包含其他形狀特殊而供住宅、工作、營業等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在內,如夾層房屋及各種形狀之散裝倉庫、油槽及加油亭等均是,但那些是附屬於房屋的其他建築物呢?房屋稅的稅率分為哪幾種?房屋價值如何評定?那些房屋可以不必繳納房屋稅及如何減輕您的房屋稅負擔?

編輯說明

稅收入是為支應政府施政最重要之財源,政府依法向人民徵稅,人民自應依法繳稅。
為滿足納稅人『知』的權利,稽徵機關編製『宣導手冊』讓納稅人充分瞭解相關的租稅常識,並維護其應有的權益,進而依法納稅,避免受罰。
本宣導手冊,由下列主編機關完成初稿後,徵詢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意見,再由主編機關彙整修正完稿後印製,力求手冊內容充實完整。

手冊內容已建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歡迎上網查閱使用。

地方稅宣導手冊各稅目與其主編機關

稅目

主編機關

娛樂稅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印花稅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地價稅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使用牌照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納稅服務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持有房屋應繳納房屋稅

一、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

課稅對象

房屋

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

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

指附屬於房屋的其他建築物如電梯、太平梯、中央系統型冷氣機、車庫等。

節稅情形

適用 10% 優惠稅率

二 、注意:
◎建築物陽台、屋簷及出入口雨遮突出牆心2.0公尺,或樓房雨遮、花臺突出超過1.0公尺者,應計入建築面積。
◎地下室、頂樓加蓋等,皆是課稅對象。

三、繳納期限:
1. 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由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2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最高以15%為限。
2.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1個月者不計。

房屋稅稅率與計算

一、應納稅額=房屋現值×稅率

二、房屋現值的認定
(一)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二)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三)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新核計。

三、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建築技術專門人員、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所組成。

四、評定標準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五、稅率

房屋稅稅率表

使用情形

法定稅率%

   徵收率%   

最低稅率

最高稅率

最低稅率

最高稅率

住家用

自住、公益出租

1.2

1.2

非自住

1.5

 

3.6 1.5 3.6

非住家用

營業用

3

5

3

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

人民團體

1.5

2.5

2
徵收率係由各縣市政府規定。

房屋稅案例

案例一
房屋稅並不是按房屋造價或市價計算,而是以房屋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得來。其計算公式如下:
房屋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路等級調整率(地段率)×適用稅率=應納房屋稅
設某甲在彰化市成功路有1棟5層樓RC造房屋,總面積25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核定單價2,800元,於民國85年3月建造完成,供住家使用迄今,103年地段率為130%,某甲103年期應繳房屋稅計算如下:
2,800元 × 250㎡ × (1-1% × 18年) × 130% × 1.2%=8,954元

(一)房屋核定單價:
是由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照下列3個因素分別評定:
1.房屋係依使用執照所載下列3個項目要件換算單價
甲:構造別(區分為鋼骨造、鋼筋混凝土造、加強磚造、磚造…等,其中以鋼骨造評價最高)。
乙:用途別(區分為4類,第1類國際觀光旅館、第2類旅館、第3類店舖、住宅、第4類工廠,其中以第3類最多,但以第1類國際觀光旅館房屋評定單價最高)。
丙:房屋總層數(樓層愈高單價愈高)。
2.房屋內部如設有電扶梯、中央系統型冷氣機或房屋高度超過標準高度等,依照各縣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規定之標準予以加價。
(二)面積:
以該房屋之使用執照(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所載面積為準,惟若有違章增建部分,仍應計入。地下室供防空避難或住戶之停車場使用者,可以免徵房屋稅。
(三)折舊率:
請參考各縣市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率標準表(如彰化縣鋼筋混凝土造每年折舊率為1%)。
(四)折舊經歷年數:
85年3月起課迄至103年6月止,歷經年數為18年。
(五)街路等級調整率:
依據房屋所處街道之商業交通發展情形等,擬訂房屋位置所在街路之地段等級。如彰化市成功路等級調整率經評定為130%。
(六)稅率:
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案例二
某甲新建所有房屋一棟面積為180平方公尺,其中15平方公尺供作營業使用,其餘面積供作住家使用,假設每平方公尺核定單價為3,000元,則某甲當年應納房屋稅稅額計算如下:
(一)非住家用面積雖僅為15平方公尺,但因不得少於180平方公尺之1/6,故以30平方公尺計,而營業用稅率為3%,故其房屋稅稅額計算如下:
3,000元 ×(180平方公尺 × 1/6)× 3% = 2,700元
(二)住家用面積之房屋稅稅額為:
3,000元 × 150平方公尺 × 1.2% = 5,400元
(三) 2,700元 + 5,400元 = 8,100元
(某甲當年應繳納之房屋稅)

如何減輕您的房屋稅(節稅介紹)

一、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請依表列應檢附之資料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一)申請減免房屋稅
申請減免房屋稅

申請項目

減免方式

適用條件

申報時應檢附資料

1.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房屋

停止課稅

房屋遭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者

填具申請書

2.災害毀損五成以上房屋

免徵房屋稅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1.填具申請書
2.受輻射汙染之房屋,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結果之證明文件。
3.海砂屋應檢附專業鑑定機構鑑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專業鑑定機構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3.災害毀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房屋

減半徵收房屋稅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1.填具申請書
2.受輻射汙染之房屋,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結果之證明文件。
3.海砂屋應檢附專業鑑定機構鑑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專業鑑定機構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4.宗祠、教堂、寺廟房屋

免徵房屋稅

1.專供祭祀用之宗祠
2.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
3.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
4.房屋為其所有

1.填具申請書
2.宗祠、教堂、寺廟之財團法人登記之證明或寺廟登記證影本及財產登記之證明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5.合法登記工廠

按營業用減半徵收房屋稅

1.自有房屋
2.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登記領有主管機關核准函
3.供直接生產使用所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

1.填具申請書
2.工廠登記核准函影本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房屋所有權如有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須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始能適用)

6.農會自有倉庫及檢驗場房屋

減半徵收房屋稅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影本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7.農會專供儲存公糧倉庫

免徵房屋稅

1.農會所有之倉庫
2.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1.填具申請書
2.糧政主管機關開具儲存公糧證明文件影本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8.專供飼養禽畜及農業生產用房屋

免徵房屋稅

1.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
2.專供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
3.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1.填具申請書
2.使用執照或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9.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房屋

減半徵收房屋稅

1.農民團體或政府機關出資或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經營者
2.不以營利為目的

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法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3.組織章程影本

10.慈善救濟事業房屋

免徵房屋稅

1.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
2.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3.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核准慈善救濟事業之有關文件影本
3.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組織章程影本
5.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11.公益社團辦公用房屋

免徵房屋稅

1.不以營利為目的,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
2.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3.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

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核准公益社團之有關文件影本
3.組織章程影本
4.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12.政府平價配售平民住宅

減半徵收房屋稅

1.合乎政府訂定配住人身分標準,配售予平民而非標售者
2.平價住宅之售價不大於興建成本,其貸款興建之利息部分,由政府負擔者
3.前項配售房屋如有出讓、出租或營業者,不予減徵

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影本

13.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軍用房屋

免徵房屋稅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如村里辦公室、警察分駐所等)

  • 填具申請書
  • 政府或軍事機關無償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14.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場所

免徵房屋稅

1.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2.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興辦
3.建築物為財團法人所有

1.填具申請書
2.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3.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組織章程影本
5.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二) 申報時間: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二、如何適用住家用稅率: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果適用稅率有誤,請即時申請變更,以保障您的權益。
(一)購入「新屋」或「中古屋」時,如欲作為住家使用,應於申報契稅時,於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房屋購入後的使用情形,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以免被課以非住家用稅率。
(二)購入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營業使用,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住家用及營業用之個別使用面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來核課房屋稅,但供營業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三)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採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因此如房屋已變更作住家使用者,應及早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四)依現行法令規定,除純供住家使用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外,下列特殊情形亦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1.供住宅使用者,包括住宅使用之自用儲藏室,以及住宅分攤之公共設施。
2.各營利事業單位附設之員工宿舍及其附設餐廳。(與其他部分房屋使用情形有明確界線劃分者)
3.供個人計程車及漁船登記之住家用房屋。
4.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之家庭手工藝副業使用之房屋。
5.空置未使用之房屋,已領使用執照其用途為住宅者,未領使用執照其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者。(如各縣市之徵收細則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6.立體停車場未收費者。
7.未合於免稅規定之安養中心,專供安養居住使用之房屋。
8.在網站完成交易之營業人以其住家登記營業處所者。

三、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可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果適用稅率有誤,請即時申請變更,以節省稅負。

四、簡陋房屋可申請核減房屋稅:
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3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之7成核計,具有4項者按6成核計,具有5項者按5成核計,具有6項者按4成核計,具有7項者按3成核計:
(一)高度未達2.5公尺。
(二)無牆壁。
(三)無衛生設備。
(四)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五)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六)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七)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註:以上僅為參考原則,依各縣市規定為準)

五、受災、海砂、輻射屋,可減免房屋稅:
(一)依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房屋受到重大災害,造成半毀或全毀之情況,可申請減免房屋稅。其中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可使用者,房屋稅全免。至於毀損面積在3成以上未及5成者,房屋稅可減半課徵。   
(二)海砂屋必須經專業鑑定機關鑑定,須拆除重建者,免徵房屋稅,經鑑定應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者,減半徵收房屋稅。
(三)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受輻射污染之房屋,其年劑量5毫西弗以上者(臺北市另訂免徵標準為1毫西弗以上者)免徵房屋稅。

六、房屋增建、改建,房屋稅會增加:
在屋頂及房屋前後加蓋部分,依法仍要視加蓋面積大小及使用建材等級來課徵房屋稅,並應於增建、改建完成後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課稅。

七、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注意時效問題
(一)就稅負而言,營業用房屋係住家用房屋之2.5倍,因此原供營業用之房屋如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作住家使用,應立即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地方稅稽徵機關將會按月比例計算房屋稅。原供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或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如變更作住家使用,亦請即時申請改課,以節省稅負。
(二)使用執照用途記載為「辦公室」之房屋,或其他營業用之房屋,在空置期間,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注意課徵是否正確。

房屋稅---問答實例

一、每年應納的房屋稅是在什麼時候繳?計算的期間又是如何?
答:房屋稅1年徵收1次,目前是訂在每年5月1日開徵至5月31日截止,繳納期間為1個月。課稅期間是前1年的7月1日起算至當年6月30日止。

二、房屋新建、增建或改建應於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申報日期應如何起算?
答:
(一)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臺北市、高雄市以滿60日為起算日)
(二)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可供裝置門窗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臺中市以60日為起算日)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120日為起算日。(僅臺北市適用)
(三)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起為起算日。

三、房屋稅應該由何人繳納?
答:
(一)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而該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如果是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1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共有之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上開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是現住人繳納,如果係出租房屋,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二)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三)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2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四)以上各項雖係房屋之納稅義務人,但繳納房屋稅並非必為房屋所有權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並且納稅義務人之變更自應有其法定之原因(買賣、贈與、繼承、交換等),非依法不得變更之。

四、地下室係屬建築物如何課徵房屋稅?
答:
(一)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有供營業用、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各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准免徵房屋稅。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
(四)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五)財政部94年1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5310號函釋略以,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場使用之房屋,如非屬自用而與營利事業之經營具有不可分離關係,雖未另外收費,仍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六)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其空置而未作為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

五、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更,要如何課徵房屋稅?
答: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該在變更使用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實際變更使用日期,按月分別課徵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如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以申報日為準,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亦未申報者,以調查日為準。

六、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但沒有取得營利事業執照,是不是就不必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答: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不論該營利事業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取得執照,仍然應該就有營業使用的事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七、房屋課稅面積中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
答:依房屋稅條例第5 條第3 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即非住家使用部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八、工廠房屋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減半徵收房屋稅?
答: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而言。

九、房屋空置時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答:空置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如辦公室、商場、店舖、工廠、倉庫、停車場、事務所…等)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記載為集合住宅、住家用、農舍等,則可以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如各縣市之徵收細則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違章房屋要不要課徵房屋稅?
答: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亦不例外,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課徵房屋稅,至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房屋稅---違章案例

案例一:蕭君興建違章建物,並出租供營業使用,期間未向稽徵機關申報新建及使用情形,因而發生漏稅受罰情事。
蕭君於102年1月興建完成彰化市○○里○○路○○號之違章房屋,期間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 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房屋新建及使用情形等有關事項,後經承辦人員於102年10月清查查獲,該屋核計逃漏102年期房屋稅5萬4,000元,因該屋係未領有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物且未依法申報房屋稅籍,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7倍之罰鍰計3萬7,800元。

案例二:自有供生產用之工廠,原核定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未向稽徵機關申報,以致漏稅受罰。       
○○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彰化縣○○鎮○○里○○路○○號房屋乙棟,第1層因作為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原經稽徵機關核定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而後於102年11月17日經該稽徵機關查得該公司自101年10月起,即將第1層部分面積出租供○○企業社使用,期間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除應補徵102年期房屋稅1萬8,000元外,另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按其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計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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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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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榭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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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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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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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園

坪數規劃

75坪

90坪

35坪

55坪

63坪

50坪

115坪

141坪

32坪

36坪

58坪

78 坪

66 坪

72

房數規劃 4 房 2-3-4 房 3 房 4 房   3-4 房  3 房
樓層規劃

24F/B1

23F/B1

23F/B1

26F/B1

14F/B1

A棟21F/B1

B棟23F/B1

C棟21F/B1

26F/B1

棟戶規劃

2 棟

133 戶

1 棟

1 層 6 戶

1 棟

一層 6 戶

2 棟

雙併

1 棟

3 棟

255戶

1 棟
汽機車位 汽 284

汽 166

機 119

汽 141

機 118

汽 315

汽 85

機 86

自 22

 汽 714

汽 172

機 101

樓層高度 3.6 米     3.6 米 3.6 米 3.6 米 3.6 米
基地面積 2301 坪 約 1415 坪 1215 坪 2651 坪 677.40 坪   約 1476 坪
結構工程

B1~7 樓為部份鋼骨 RC

7 樓以上為 RC 格局規劃

SRC RC 制震器 SRC RC 制震器 SRC RC TYLOR 制震器   SRC RC制震器
建案規畫

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建照號碼 100 中建字第 326 號 100 中建字第 322 號 100 中建字第 492 號 101 中建字第 015 號 102 中建字第 560 號 100 中建字第 491 號 100 中建字第 38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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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左岸紫金園

  • 行政區域:新北市中和區
  • 基地位置:中原二街
  • 坪數規劃:32-51坪
  • 房數規劃:2-3 房
  • 樓層規劃:23F/B1F
  • 棟戶規劃:1 棟(一層 6 戶)
  • 汽機車位:汽 141 /機 118
  • 樓層高度:標準層3.6米高
  • 基地面積:1215 坪
  • 結構工程:SRC RC 制震器
  • 建案規畫: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
  • 建照號碼:100 中建字第 00492 號
  • 使照號碼:102 中使字第 00622 號

 

遠雄左岸-紫金園 義式造鎮案

屬華中橋西側重劃區

2013年03月09日 
A2戶樣品屋,客廳後方有獨立用餐空間,旁為景觀陽台。唐紹航攝

【黃怡樺╱新北報導】遠雄建設於新北市中和區華中橋西側重劃區推大型造鎮「遠雄左岸」系列,分為「采梅園」、「玫瑰園」、「百合園」、「香榭園」和「紫金園」。「紫金園」走義大利風,114戶住家。

全案佔地1215坪,規劃地上23樓,地下1樓,4~20樓為單層6戶、21~23樓為單層4戶,1~2樓及B1規劃停車場有節能環保之效,3樓及頂樓屋突部分為公設使用,遠雄房地產行銷經理馬志忠表示,「紫金園」公設以義大利式風格設計,用各種花卉打造珠寶花園。 

機能仰賴中山路

目前僅銷售33坪房型,共有34戶,均為2房格局,規劃前陽台及工作陽台,採用6+6mm的Low-E玻璃及日立冷暖空調,廚房配有林內3機及YAMAHA廚具、BAUMATIC蒸烤爐,每戶「5合1智慧HA系統」。馬志忠表示,遠雄左岸系列強調二代城概念,分別為綠能、智能、雲端共12項I智慧,透過數位整合,打造環保與智慧住宅。
生活機能仰賴中山路及景平路的家樂福商圈或好市多,社區旁有河濱公園與自行車道。交通路線發達與台北市僅相隔華中橋,鄰近新北環快可銜接台64線快速道路或中山高架橋。目前有捷運環狀線正在施工,未來為捷運中原站與社區距離700公尺。 

廚房規劃一字型廚具,配有日本YAMAHA廚具及林內3機。主臥空間寬敞,並配有6+6mm Low-E玻璃。次臥規劃書房,或作為休憩空間使用。
平面配置圖

社區機能

管理方式:物業管理
預估管理費:100元/坪/月
基地面積:1215坪
格局:2~3房
單層樓高:1樓7米,4樓以上3.6米
建材配備:日本YAMAHA廚具及林內3機、英國BAUMATIC蒸烤爐、TOTO衛浴及免治馬桶、日立冷暖空調、冠軍牌80x80cm磁磚、6+6mm Low-E玻璃、電子鎖、五合一智慧HA系統 

遠雄左岸-紫金園 優缺點比較

★價位
優點:社區環境佳,管理費每坪100元合理
缺點:停車位售價225~245萬元,稍微高
★環境
優點:57000坪造鎮計畫,街廓整齊且綠地環繞
缺點:重劃區生活機能差,仰賴中山路家樂福商圈
★交通
優點:鄰近華中橋、光復橋可往返台北市
缺點:環狀線捷運中原站,預計2017年完工
★規劃
優點:停車規劃於B1~2樓,達環保節能之效
缺點:並非為零店面社區
★學區
優點:步行300公尺到光復國小、國中
缺點:非為明星學區 

A2戶 33坪家具配置圖

基本資料

坪數:33、50坪
戶數:114
類型:大樓
公設比:32%
樓層:地上23樓,地下1樓
停車位售價:平面車位225~245萬元
方位:坐西南朝東北 坐東北朝西南
GPS座標
.經度:121°29′26〞
.緯度:25°00′31〞
註:房屋價格為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公設部分合計後的平均單價
資料來源:遠雄建設

執照號碼 原領執照號碼 起造人 建築地址 發照日期
102中使字第00622號 100中建字第00492號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趙藤雄 新北市中和區中原里6鄰中原二街115號 102/12/27
【基本資料】
核發執照字號 102中使字第00622號
掛號號碼 102-3310742-00 原領執照字號 100中建字第00492號
【起造人】
起造人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趙藤雄
【設計人】
設計人 李祖原
事務所名稱 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設計人 王重平
事務所名稱 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監造人】
監造人 陳哲郎
事務所名稱 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承造人】
營造廠名稱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地號】
地號 面積 使用面積
新北市中和區華中段60地號 4018.05 4018.05
【樓層概要資料】
棟別 層別 樓層高度 申請面積 使用類組
  地下001層 4.5 2791.74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
  地上001層 3.5 1986.47 門廳(梯廳)、G3一般零售業(店舖)、停車空間
  地上002層 5 1717.51 停車空間
  地上003層 3.6 866.18 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
  地上004層 3.6 638.63 H2集合住宅
  地上005層 3.6 638.63 H2集合住宅
  地上006層 3.6 638.63 H2集合住宅
  地上007層 3.6 638.63 H2集合住宅
  地上008層 3.6 638.63 H2集合住宅
  地上009層 3.6 638.63 H2集合住宅
  地上010層 3.6 638.63 H2集合住宅
  地上011層 3.6 638.63 H2集合住宅
  地上012層 3.6 638.63 H2集合住宅
  地上013層 3.6 638.63 H2集合住宅
  地上014層 3.6 642.08 H2集合住宅、中繼機房
  地上015層 3.6 638.63 H2集合住宅
  地上016層 3.6 638.63 H2集合住宅
  地上017層 3.6 638.63 H2集合住宅
  地上018層 3.6 638.63 H2集合住宅
  地上019層 3.6 638.63 H2集合住宅
  地上020層 3.6 638.63 H2集合住宅
  地上021層 3.6 471.8 H2集合住宅
  地上022層 3.6 471.8 H2集合住宅
  地上023層 3.6 471.8 H2集合住宅
  突出物001層 3.2 90.41 梯間、機房
  突出物002層 2.9 90.41 梯間、機房
  突出物003層 2.9 90.41 梯間、機房、水箱

 

遠雄左岸紫金園

  • 縣       市: 新北市
  • 行  政  區: 中和區
  • 建案地址 : 左岸重劃區
  • 建       商: 遠雄建設
  • 規劃戶數 :住:114戶/店面:2戶
  • 每戶總價 :請來電洽詢
  • 每坪單價 :請來電洽詢
  • 格       局: 2~3房
  • 規劃坪數 :32~50坪
  • 捷  運  站:環狀線中原站、橋和站

遠雄紫金園 建商介紹

  • 建商名稱:遠雄建設
  • 簡介:統一編號 04673318
    代表人姓名 趙藤雄 
    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H701040 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H701050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H701060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H701070 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 
    H701080 都市更新重建業 
    H702010 建築經理業 
    H703090 不動產買賣業 
    H703100 不動產租賃業 
    H703110 老人住宅業 
    J701040 休閒活動場館業 
    J901020 一般旅館業 
    E801010 室內裝潢業 
    D401010 熱能供應業 
    F199990 其他批發業 
    F501030 飲料店業 
    F501060 餐館業 
    G202010 停車場經營業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從1969年成立遠東建設開始,經大都市建設,到遠雄建設、遠雄營造、遠雄房屋,在台灣已興建完成400多個個案,建築面積達535萬坪(1766萬平方米),包括住宅285萬坪(941萬平方米)、廠辦及商辦250萬坪(825萬平方米)。700萬客戶遍佈亞洲、美洲、歐洲,並延伸非洲、中南美洲。擁有2萬多組企業客戶,上市、上櫃公司300多家,每年為台灣創造新台幣一兆元以上的經濟產值。已創造20萬人的住宅建築,提供安居樂業的生活住家園。遠雄企業自1983年起在美國已陸續完成60多個個案,法國也有10多個個案,1995年在中國成立遠雄集團,分別在上海及北京推出多個個案,建築事業也成為國際化建築團隊。

    永恆建築的國際標竿:側寫遠雄建設董事長趙藤雄
    從最初白手起家開始,到創造千億以上的事業資產,遠雄建設董事長趙藤雄自1969年創業以來,秉持一貫的堅持和毅力,創建涵蓋國內外建設營造、金融保險、空運物流、遊憩休閒、商務開發、文教公益及海外發展事業的遠雄企業團。天下雜誌全國前50大企業集團、排名全國前500大風雲企業、全國營運績效最佳30家之一。

    凡事皆以高標準自我要求的特質,再加上趙董事長十七歲那年在故鄉完成的人生第一件作品「溫柔媽廟」,開啟了建築「以人為本」
    虔誠初衷。始終秉持「大自然的力量何其偉大,人的意志年力亦不可輕忽」之理念,至今仍每週六親巡工地;精確、認真、前瞻,就是遠雄建設董事長趙藤雄心中的那把尺的刻度,時時刻刻督促著自己及所帶領的專業團隊,在台灣這片土地上,立下了永恆建築的標竿。

    遠雄建設不僅迅速取得ISO9002國際認證,在1997年躋身臺灣500大服務業,當年更名列全國服務業成長最快的公司第三名(1997年5月,天下雜誌)。同時它也是1998年台灣地區TOP 500大服務業企業經營績效綜合指標的第5名,並勇奪1000大營運績效最佳公司的第11名。
    由於擁有完善的規章制度與優異的獲利能力, 遠雄建設已於88年底正式掛牌上櫃 , 年度獲利達24.3億EPS獲利高過4.1元,為所有營建上櫃上市公司第一名, 未來遠雄建設仍將維持大型化及多元化的開發策略,致力開發專業建築精品 , 為民眾創造良好的居住品質,締造客戶、員工、公司三贏的局面。 
    遠雄企業團在建設本業擁有遠東建設、遠雄建設及遠雄營造等, 其中遠雄建設已上櫃成為營建股股王,累積完成200餘個建築個案,總共興建160萬坪樓地板面積,成交2萬多組客戶,創造12萬個就業機會、600億的經濟產值,未來每年將以完工十萬坪的速度前進「遠雄品牌」不只讓員工們引以為傲,更是很多客戶選擇建築品牌的第一名。
  • 經營理念:秉持提升國內營建技術及改善居家環境品質的經營理念,及永恆建築的國際標竿。
  •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1號23樓
  • 實績:遠雄竹北,遠雄一品,遠雄山晴,遠雄御莊園,遠雄新宿,遠雄左岸錦繡園,遠雄三名園,遠雄山綺,遠雄龍岡II,遠雄御東方,遠雄國都,遠雄龍岡,遠雄合宜,遠雄首府,遠雄米蘭苑,遠雄御之邸,遠雄百合園,遠雄香榭園,遠雄日光,遠雄艾菲爾,遠雄海德公園,遠雄中央公園,遠雄左岸-玫瑰園,遠雄大溪地,遠雄巴黎公園,遠雄富都,遠雄大未來,遠雄紫金園,遠雄奧斯卡,遠雄碧連天,遠雄大學風呂,遠雄未來家

遠雄紫金園 建案詳細資料

 

基本資料
建案名稱 遠雄紫金園 建照號碼 100中建字第0492號
行政區域 新北市中和區 使用分區 住二
接待中心 左岸重劃區 服務專線  
建案地址 左岸重劃區 建案類型 預售屋、大樓住家
建商名稱 遠雄建設 銀行貸款 70%
行銷企劃   工程營造 遠雄營造
建築規劃
規劃樓層 23F/B1 結構工程 SRC+RC+制震器
樓層高度 標準樓層3米6 房屋座向 未提供
規劃戶數 住:114戶/店面:2戶 基地面積 1215坪
規劃格局 2~3房 每坪單價 請來電洽詢
每戶總價 請來電洽詢 規劃坪數 32~50坪
管理方式 飯店式管理 公設比 約32.9%
管理費用 100 元/坪 完工年份 2014
車位規劃 平面車位 建築設計 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
車位售價 請來電洽詢 燈光設計 袁宗南大師
GPS座標 經度121.485565 緯度25.012205 景觀設計 未提供
公共設施 3F平台空中花園
休閒設施 游泳池、交誼廳、桌球室、媽媽教室、兒童遊戲區、健身房、閱讀室
週邊環境
學校單位
  • 國小 光復國小
  • 國中 光復國中
  • 高中/職 光仁高中
  • 大學/專 文大中和學院
重要機關
  • 醫院 雙和醫院
  • 消防局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 警察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郵局 中華郵政
  • 市場 N/A
  • 公園 民生公園
週邊商圈
  • 購物中心 家樂福、大潤發、COSTCO
  • 百貨商場 中和環球購物中心
交通機能
  • 捷運 環狀線中原站、橋和站
  • 國道 N/A
  • 快速道路 東西向快速公路、八里新店線
  • 國道客運 N/A
  • 臨時停車 N/A
  • 加油站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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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執照 建照執照 起造人 使照發照日期
93年(永)第0206號 85年第0167號 豪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陳泰富 93-05-18
【詳細資料】
使用執照 93年(永)第0206號 發照日期 93-05-18
建造執照 85年第0167號 發照日期 85-05-22
起造人 豪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陳泰富 設計人 宋紹洋 紹洋建築師事務所
監造人 宋紹洋 紹洋建築師事務所 承造人 東生營造有限公司
使用分區 住宅區 層棟戶數  1幢 1棟 地上 6 層 地下 2 層 共 35戶
【建築地址】
村里 街路
永和     仁愛   282        
永和     仁愛   282        
永和     仁愛   282        
永和     仁愛   282 10      
永和     仁愛   282 10      
【建築地號】
保生段 378 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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