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退稅 擬不設限
2014-12-08 記者蘇秀慧、孫偉倫/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課稅制實施後,重購自用住宅申請退稅將不再設限,改採寬鬆的「換屋即退」原則。這項有利的退稅機制,可望彌補房產利得按實價課稅後,民眾重購住宅能力遭到削弱的缺失。
財政部已經初步完成房地合一制的課稅方案,出售一定金額以下的自用住宅,符合自住、全國僅一戶等條件,可以免徵房產利得稅;但高房價或擁有不只一戶自用住宅者,未來只能藉由長期減徵與重購退稅,降低房產利得稅負擔。
現行稅法下,房、地的資本利得需分開課稅,但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及土地者,二年內重購另一處自用住宅,可分別退還出售房產時已納的所得稅(房屋)及增值稅(土地),但退稅資格設定只能:以小換大(面積)或以低換高(房價);以大換小或以高換低者,即使是自用住宅,也無法申請退稅。
配合房地合一制的實施,未來重購自用住宅,不必再受限換購的自用住宅必須比出售的舊宅更大或價格更高,只要重購的房屋做自用住宅使用,就可向稅捐機關申請全額或比例退稅。
舉例來說,甲出售自用住宅A,申報移轉現值為2,000萬元,二年內再買進另一戶自用住宅B,申報移轉現值1,500萬元(以高換低),甲繳納100萬元增值稅。現制下,因為重購的新屋移轉現值低於出售的舊屋,甲不能申請退稅;房地合一制施行後,甲則可擁有退稅權,但只能比例退稅。
即以1,500萬元(新購房屋移轉現值)占2,000萬元(舊屋申報移轉現值)的比率75%申請退稅。以甲繳納100萬元增值稅為例,可退稅75萬元。
相反的,如果甲出售自用住宅A的移轉現值是2,000萬元,新購自用住宅B的移轉現值是3,000萬元(以高換高),甲所繳納的100萬元增值稅,則可全數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