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遺產稅簡介
一、課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一)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二)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三、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四、如何計算應納遺產稅?
(一) 遺產總額:被繼承人死亡時,全部遺產加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上述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再扣除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後之金額。
(二) 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
(三) 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
五、遺產稅稅率表 :
(一)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8年1月22日以前:
(95.1.1 生效)
遺產淨額〈萬元〉
|
稅率 %
|
累進差額〈元〉
|
遺產淨額〈萬元〉
|
稅率 %
|
累進差額〈元〉
|
67 以下
|
2%
|
0
|
668~1,113
|
20%
|
731,500
|
67~167
|
4%
|
13,400
|
1,113~1,670
|
26%
|
1,399,300
|
167~334
|
7%
|
63,500
|
1,670~4,453
|
33%
|
2,568,300
|
334~501
|
11%
|
197,100
|
4,453~11,132
|
41%
|
6,130,700
|
501~668
|
15%
|
397,500
|
11,132 以上
|
50%
|
16,149,500
|
(二)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8年1月23日以後,適用單一稅率10%。
◆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9萬元以下部分。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50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需自動申報補稅。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 遺產稅免稅額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200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二、依財政部94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40號公告,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779萬元。
三、另依98年1月21日總統令公布之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8年1月23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
◆ 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
,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23萬元。
四、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18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六、遺產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23萬元計算。
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十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至第7款之規定;前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扣除。」
遺產稅簡介
項目
|
內容 |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98 年 1 月 22 日以前
|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98 年 1 月 23 日以後
|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
|
調整前
|
95 年起按物價指數調整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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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
|
|
700萬
|
779 萬
|
1,200 萬
|
1,200 萬
|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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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
7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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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萬
|
80 萬
|
89 萬 |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
40萬
|
45 萬
|
45 萬
|
50 萬 |
扣除額
|
配偶扣除額
|
400萬
|
445 萬
|
445 萬
|
493 萬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
40萬
|
45 萬
|
45 萬
|
50 萬 |
父母扣除額
|
100萬
|
111 萬
|
111 萬
|
123 萬 |
殘障特別扣除額
|
500萬
|
557 萬
|
557 萬
|
618 萬 |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
40萬
|
45 萬
|
45 萬
|
50 萬 |
喪葬費扣除額
|
100萬
|
111 萬
|
111 萬
|
123 萬
|
貳、贈與稅簡介
一、課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一) 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二)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三、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 行蹤不明者。
(二) 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三)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四、如何計算應納贈與稅?
(一) 贈與總額:贈與人每年贈與之財產全部(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二) 課稅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三) 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10%
五、贈與稅速算公式表
(95年1月1日生效)
贈與淨額(萬元)
|
稅率%
|
累進差額(元)
|
贈與淨額(萬元)
|
稅率%
|
累進差額(元)
|
67以下
|
4%
|
0
|
557~802
|
21%
|
615,800
|
67~189
|
6%
|
13,400
|
802~1558
|
27%
|
1,097,000
|
189~312
|
9%
|
70,100
|
1558~3228
|
34%
|
2,187,600
|
312~434
|
12%
|
163,700
|
3228~5009
|
42%
|
4,770,000
|
434~557
|
16%
|
337,300
|
5009以上
|
50%
|
8,777,200
|
(二)贈與日在98年1月23日(含)以後贈與稅
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10%
◆ 不計入贈與總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 贈與稅免稅額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二、依財政部94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40號公告,贈與日期自95年1月1日起適用贈與免稅額為111萬元。
三、另依98年1月21日總統令公布贈與日期自98年1月23日起免稅額為220萬元。
◆ 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參、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近年內有多次修正,其中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皆已大幅提高,納稅義務人若能合法運用,提高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扣除額等遺產稅之減項,自可節省可觀之稅負。
肆、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以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分配遺產
不拋棄繼承,而運用協議分割遺產之方式分配被繼承人遺產以節省稅負。
例一:
被繼承人林君於103年1月7日死亡,配偶尚未過世,膝下有2男2女皆已滿20歲,其中次男不幸為重度殘障。林君辛苦多年擁有土地甲、乙、丙、丁4筆,公告現值總額各為2,000萬元、900萬元、1,200萬元、300萬元,有房屋1棟,死亡當時評定現值為80萬元,且銀行裏尚有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定期存款100萬元,其兒女於103年3月申報遺產稅,其中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由長男1人繼承,應繳多少遺產稅?若皆繼承,其稅負如何?
解析:
一、本案計算如下:
(一)若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時:
1、遺產總額:=46,100,000元
包括:土地4筆價值:44,000,000元
房屋1棟:800,000元
銀行存款:1,300,000元
2、免稅額:12,000,000元
3、扣除額:1,730,000元
包括:親屬扣除額:500,000元(長男1人)
喪葬費:1,230,000元
4、課稅遺產淨額:32,370,000元(46,100,000-12,000,000-1,730,000=32,370,000元)
5、稅率10%
6、應納遺產稅額:3,237,000元(32,370,000元×10%=3,237,000元)
(二)配偶、次子、長女及次女皆繼承時:
1、扣除額提高為14,34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親屬扣除額:計2,000,000元(子女4人)
殘障特扣除額6,18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2、課稅遺產淨額:19,760,000元(46,100,000-12,000,000-14,340,000=19,760,000元)
3、應納遺產稅額:1,976,000元(19,760,000×10%=1,976,000)
(三)合法繼承人全部繼承,比長子1人繼承而其他繼承人拋棄時節省了1,261,000元遺產稅。(3,237,000-1,976,000=1,261,000元)
二、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一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之方式達成,惟實務上可以協議分割繼承之方式辦理,如此即可享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例如本案例繼承人等可不拋棄繼承而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協議由長子繼承,銀行存款之大部分亦由長子繼承,僅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由配偶及其他三子女繼承,即可達成遺產由長子繼承之目的又可節省126萬1,000元之遺產稅,惟繼承人宜考量其他繼承人不拋棄繼承是否會發生困擾,再決定以何方式辦理較妥。
三、法令依據:
(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二) 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規定:「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三) 有關拋棄繼承相關規定,請參照民法第1174至1176-1條。
伍、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開闢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之優惠
例二:
上例林君遺有之4筆土地中,甲地為都市計畫內公園用地,屬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另1筆丁地為政府開闢供公眾通行之道路,而林君配偶及子女皆繼承。如果繼承人申報時主張扣除上述2筆土地價值,其稅負如何?
解析:
一、計算如下:
(一)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元(丁地)
(二)遺產總額:43,100,000元
包括:土地3筆價值:41,000,000元
房屋1棟:800,000元
銀行存款:1,300,000元
(三)免稅額:12,000,000元
(四)扣除額合計34,34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親屬扣除額:2,000,000元
殘障特別扣除額:6,18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公共設施保留地:20,000,000 元(甲地)
(五)課稅遺產淨額:0元(43,100,000-12,000,000-34,340,000= -3,240,000元)
(六)應納遺產稅額:0元。
二、法令依據:
(一)公共設施用地:
都市計畫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下列公共設施用地:
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本章(都市計畫法第4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公共設施保留地 ...... 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 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二)政府開闢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陸、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農業用地、三七五租約土地之優惠
例三:
上例林君遺有之4筆土地中,除2筆為公園、政府開闢之道路外,另2筆土地:乙地為農業用地,且未訂有三七五租約,地上有荔枝等農作物價值為10萬元,由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丙地則訂有三七五租約,繼承人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主張扣除,其稅負如何?
解析:
一、計算如下:
(一)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元(丁地)
(二)遺產總額:39,200,000元
(20,000,000+9,000,000+100,000+12,000,000×2/3(地上農作物)(丙地以三分之二計價)+800,000+1,300,000=39,200,000元)
(三)免稅額:12,000,000元
(四)扣除額合計:51,44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親屬扣除額:2,000,000元
殘障特別扣除額:6,18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公共設施保留地:20,000,000元
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17,100,000元【 9,000,000+12,000,000 × 2/3 (於89年1月 28日後取具合法農業使用證明之三七五租約耕地繼承人免遺產稅)+地上農作物:100,000元】
(五)課稅遺產淨額:0元(39,200,000-12,000,000-51,440,000= -24,240,000元)
(六)應納稅額:0元
二、法令依據:
(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
(二) 財政部67年8月2日台財稅第35163號函規定:「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一予以減除後辦理估價。」;另依財政部89年11月24日台財稅第0890458227號規定:「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所有權人於89年1月28日以後死亡者,繼承人如已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作農業使用證明,依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同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免課徵遺產稅。
柒、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死亡前9年內繼承財產之優惠
例四:
被繼承人何君103年3月1日死亡,遺有土地5筆(死亡日該5筆土地公告現值總計3,000萬元)、銀行存款200萬元,該5筆土地係何君死亡前3年繼承其父之財產,且已繳納過遺產稅,何君遺產由其配偶及二子女繼承,其稅負如何?
解析:
一、本案何君之繼承人應納遺產稅額,計算如下:
(一)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0元
(二)遺產總額:2,000,000元
(三)遺產淨額:0元(2,000,000-12,000,000-4,930,000-2×500,000-1,230,000= -17,160,000)
(四)應納遺產稅額:0元
二、若該5筆土地,係何君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且已繳納遺產稅者,可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
(一)何君繼承之5筆土地為其死亡前6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
遺產總額:32,000,000元(30,000,000+2,000,000)
遺產淨額:0元(32,000,000-12,000,000-4,930,000-2×500000-1,230,000-30,000,000×80%= -11,160,000) 應納遺產稅額0元
(二)設何君繼承之5筆土地為其死亡前7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
遺產總額:32,000,000 元
遺產淨額:0元(32,000,000-12,000,000-4,930,000-2×500,000-1,230,000-30,000,000×60%= -5,160,000元)
應納遺產稅額:0元
(三)若何君繼承之5筆土地為其死亡前8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
遺產總額:32,000,000元
遺產淨額:840,000元(32,000,000-12,000,000-4,930,000-2×500,000-1,230,000-30,000,000×40%=840,000元)
應納遺產稅額:84,000元(840,000×10%=84,000元)
(四)設何君繼承之5筆土地為其死亡前 9 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
遺產總額:32,000,000元
遺產淨額:6,840,000元(32,000,000-12,000,000-4,930,000-2×500,000-1,230,000-30,000,000×20%=6,840,000元)
應納遺產稅額:684,000元(6,840,000×10%=684,000元)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有無死亡前9年內繼承之財產,且已納遺產稅者,若有此類財產,可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扣除額,以節省遺產稅。
三、法令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
捌、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利用夫妻贈與節稅
例五 :
王君平時勤儉,至50歲已擁有龐大財產,包括土地6筆公告現值共計8,000萬元、房屋3棟現值合計為2,000萬元、某上市公司股票20萬股、銀行存款1,000萬元,王君夫妻感情融洽,膝下有2男2女,皆乖巧上進,一天(98年2月3日)享用晚餐後,王君看著太太及兒女覺得很滿足只是不經意生起一個疑惑:若百年以後,如何讓他們保有如現在一般優渥的生活,又可少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呢?
解析:
一、如王君未做任何規劃,假設王君103年2月4日突然意外死亡遺有如上述之遺產,當天該股票收盤價為80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一) 遺產總額:126,000,000元
(80,000,000+20,000,000+10,000,000+80×200,000=126,000,000元)
(二) 免稅額:12,000,000元
(三) 扣除額:8,16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2,00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四) 應納遺產稅額:10,584,000元( (126,000,000-12,000,000-8,160,000)×10%=10,584,000元)
二、若王君當天就想通了,於隔天(98年2月4日) 贈與太太土地3筆計4,000萬元、房屋3棟2,000萬元、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收盤價每股80元)、銀行存款800萬元,王君若於103年2月4日仙逝,王君財產沒有增加,除贈與太太之財產外,其財產亦未減少,遺產剩下土地3筆計4,000萬元、房屋0棟、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死亡日收盤價亦為每股80元)、銀行存款200萬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贈與稅及遺產稅計算如下:
(一)98年2月4日贈與稅計算如下:
1.不計入贈與總額:76,000,000元
2.贈與總額:0元
3.應納贈與稅額:0元
(二)103年王君逝世,其繼承人需繳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50,000,000 元
(40,000,000+0+80×100,000+2,000,000=50,000,000元)
2.免稅額:12,000,000元
3.扣除額:8,160,000元
4.應納遺產稅額:2,984,000元((50,000,000-12,000,000-8,160,000)×10%= 2,984,000元)
三、惟王太太若本身亦有龐大之財產,且身體欠安,有可能較王君早過世,贈與給太太可能無法達成減稅之目的反而增加太太的遺產稅,所以在作租稅規劃時宜多方考量。
四、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 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所以王君若想以贈與太太財產之方式分散財產,需及早規劃,因為王君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需併入王君之遺產課稅,無法達成節省遺產稅之目的。
五、法令依據: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及第14條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本法規定之左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1.免稅額。
2.課稅級距金額。
3.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4.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
(三)85年5月21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玖、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及婚嫁贈與節稅
例六:
例五王君於98年2月4日將部分財產贈與給太太後王君夫婦每年10月1日各自贈與其子女220萬元,其長子於99年12月31日結婚,王君夫婦各贈與其長子100萬元,其長女於100年3月結婚.亦各給100萬元,假設王君於103年2月28日過世,應繳多少遺產稅?
解析:
一、王君於98年2月4日贈與太太7,600萬元財產後,其財產剩下5,000萬元,嗣後王君於98年至102年5年間每年贈與其子女220萬元,合計陸續贈與了1,100萬元,於長子及長女結婚時王君亦各給婚嫁贈與100萬元,其應繳之遺產及贈與稅計算如下:
(一)王君之贈與稅
98年至102年每年贈與220萬元,皆未超過每年220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不課徵贈與稅。
99年12月31日長子結婚,王君贈與長子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99年3月18日長女結婚,王君贈與長女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故,王君98年至102年應納贈與稅額為 0 。
(二)王君之遺產稅
遺產總額:41,400,000元
王君98年至102年共贈與子女1,300萬元(包括婚嫁贈與),遺產總額本應減少1,300萬元,惟因王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計440萬元(101年至102年每年贈與22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需併入王君遺產總額,故其財產較例五、二、(二),減少860萬元,遺產總額為:50,000,000-8,600,000=41,400,000元
免稅額:12,000,000元
扣除額:8,16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2,00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遺產淨額:21,240,000元
稅率:10%。
應納遺產稅額:2,124,000元
(三)王太太的贈與稅
王太太98年至102年每年贈與其子女220萬元,計贈與1,100萬元,皆未超過每年之贈與稅免稅額,不課徵贈與稅。
長子、長女婚嫁贈與各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二、故由例五、例六可知,財產龐大時,可考慮及早規劃利用夫妻間贈與每年贈與稅之免稅額及子女婚嫁贈與,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以減少遺產及贈與稅之稅賦,惟應注意計算土地移轉時所增加之土地增值稅負擔,以避免增加之土地增值稅較節省的遺產、贈與稅為多。
三、法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7款
拾、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生前移轉財產好?死後繼承好?
例七:
劉君辛苦多年,賺得土地1筆(取得當時公告現值總計80萬元)、房屋1棟及銀行存款50萬元,其有配偶及1子1女,劉君擔心死後會被課徵遺產稅,於103年2月14日將該土地及房屋贈與其子(贈與當時土地公告現值總計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應繳多少贈與稅?有無相關稅賦?若留待以後由其子繼承,繼承人需繳多少遺產稅?
解析:
一、贈與土地有2種稅賦:贈與稅、土地增值稅 (稅率為20%、30%、40%)。
二、贈與房屋有2種稅賦:贈與稅、契稅(稅率6%)。
三、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房屋不課土地增值稅、契稅。
四、103年2月14日贈與其子土地、房屋,應繳納多少稅賦,計算如下:
(一)贈與稅
贈與總額:5,800,000元
免稅額:2,200,000元
贈與淨額:3,600,000元
稅率:10%。
應納贈與稅額為360,000元
(二)土地增值稅:假設為1,920,000元
(三)契稅:假設為60,000元
五、若同年度由其子繼承,繼承人應繳納多少遺產稅?計算如下:
(一)遺產總額:6,300,000元
(二)免稅額:12,000,000元
(三)扣除額:7,16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直系卑親屬扣除額:1,00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四)遺產淨額:0元(6,300,000-12,000,000-7,160,000= -12,860,000元)
(五)應納遺產稅額為0元
六、本案劉君若生前贈與土地、房屋給其子,需繳稅賦合計2,340,000元,若不贈與,留待繼承時將土地,房屋由長子繼承,配偶及女兒繼承現金,遺產稅應納稅額為0元,繼承人不須繳納遺產稅且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七、由案例五、六、七可知,納稅人欲節省遺產及贈與稅,需考慮自身財產之多寡,及財產移轉時其他稅賦負擔,若財產扣除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0元或負數,則生前贈與並不划算,若財產龐大,概算應納遺產稅額極高,可考慮生前及早規劃將財產移轉,以節省稅負。
八、法令依據:
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 免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