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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金城 0987-282-080 Line ID:roy.jheng

 

目前分類:房屋稅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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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幸福 ✰ 鄭金城 0987-282-080 ✰ 吉美一品花園 仁愛101 漢皇極品喬治五世 弘暉首富 康翔香里園 ✰ 中和 永和 預售屋 新成屋 房屋價格 房屋貸款 ✰ 贈與稅節稅 遺產稅節稅

 

 
夫妻共有三戶房產 免囤房稅
 

 

財政部針對因婚姻或繼承等因素,持有公同共有房屋時,戶數如何計算,發布解釋令。此將影響持有人適用的房屋稅率。
本報資料庫
因婚姻或繼承等因素,持有公同共有房屋,計算房屋持有戶數已有譜。財政部規定,除公同共有人是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同持有時,可僅計為一戶外,其他親屬持有的公同共有房屋,均要分別計算戶數。

自今(2014)年7月起,全台持有自住房屋逾三戶以上者,其房屋稅即要改由最低1.5%起跳,公同共有房屋若非屬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所持有,不論持分高低均被視為是「一戶」的結果,多屋族被課徵重稅的機率將會上升。

財政部舉例,甲、乙為夫妻,與其未成年子女丙三人公同共有A屋,A屋無出租且供甲、乙及丙實際居住,符合自住標準,計算持有戶數時,只須按一戶計算。若甲全家人在台持有房屋數在三戶以下,全部房屋皆能按1.2%的自住房屋稅率繳納房屋稅。

反之,甲、乙、丙三人為兄弟關係,共同持有B屋,亦供三人實際居住,甲、乙及丙各自持有B屋三分之一的權利,在計算各別戶數時,視同三人各持有「一戶」。

三兄弟名下若有其他房產,超過三戶時,超過的戶數須按高稅率計稅。

財政部日前發布最新解釋,公同共有房屋在計算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戶數時,應以房屋所有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併計算全國自住房屋戶數,即共有人為夫、妻或其未成年子女關係者,以一戶計算;非屬上述關係的個人所有持分共有房屋,須分別以一戶計算。

為遏制囤房,今年7月起,除自住房屋保持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外,住家用房屋稅率升高至1.5%至3.6%之間,實際徵收率授權地方政府決定。

自住房屋的三大要件包括: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財政部表示,自住房屋限三戶的計算標準,應涵蓋公同共有房屋在內。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12/0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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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戶數怎麼算 財政部釋疑

2014-11-27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持有房屋超過3間,要課非自住房屋稅率,但因為繼承、結婚等因素,房子由多人共同持有的狀況十分常見,引起房屋稅如何計算戶數與是能認定為自住的疑義。財政部昨發布最新解釋,夫妻或未成年子女共有一戶,放寬以一戶來計算。

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無出租、供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3戶以內,才可適用1.2%的自住用房屋稅優惠稅率,否則就要課非自住房屋稅,稅率最高為3.6%。

但實際生活中,一般人常會因繼承、結婚等因素,一間房子由多人持有。繁衍幾代以後,共同持有(公同共有)人非常多。賦稅署解釋,無論名下的房子共同持分多少,只要是持有人之一,就算一戶。如果共同持有戶符合自住的規定,就可適用自住用房屋稅優惠稅率。

舉例來說,兄弟三人共同繼承一間祖屋,三人各持有三分之一,此間祖屋對每個兄弟來說都是一戶。如果其中一位持有人,加計妻子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名下只有這間共同持有的房屋,就適用自住用房屋稅優惠稅率。

若夫妻或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同持有一戶,各持分一部份的房子,官員表示,因為房屋稅是以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合併計算全國持有戶數,若分別計算戶數太嚴格,因此放寬解釋,以一戶算。

官員舉例,若夫妻「雙掛名」買了兩間房子,又都是都是自己或供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就是以2戶自住用住宅來計算。

官員表示,房屋多人共同持有很常見,除非每個持有人自己或直系親屬都居住在內,否則實務上不是自住的可能性較高。但因持分小、房屋稅也低,選擇持分小的房子為非自住房屋較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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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前言

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課稅範圍包括房屋及附屬於該房屋並增加其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所謂的房屋,除一般通稱的房屋外,尚包含其他形狀特殊而供住宅、工作、營業等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在內,如夾層房屋及各種形狀之散裝倉庫、油槽及加油亭等均是,但那些是附屬於房屋的其他建築物呢?房屋稅的稅率分為哪幾種?房屋價值如何評定?那些房屋可以不必繳納房屋稅及如何減輕您的房屋稅負擔?

編輯說明

稅收入是為支應政府施政最重要之財源,政府依法向人民徵稅,人民自應依法繳稅。
為滿足納稅人『知』的權利,稽徵機關編製『宣導手冊』讓納稅人充分瞭解相關的租稅常識,並維護其應有的權益,進而依法納稅,避免受罰。
本宣導手冊,由下列主編機關完成初稿後,徵詢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意見,再由主編機關彙整修正完稿後印製,力求手冊內容充實完整。

手冊內容已建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歡迎上網查閱使用。

地方稅宣導手冊各稅目與其主編機關

稅目

主編機關

娛樂稅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印花稅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地價稅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使用牌照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納稅服務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持有房屋應繳納房屋稅

一、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

課稅對象

房屋

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

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

指附屬於房屋的其他建築物如電梯、太平梯、中央系統型冷氣機、車庫等。

節稅情形

適用 10% 優惠稅率

二 、注意:
◎建築物陽台、屋簷及出入口雨遮突出牆心2.0公尺,或樓房雨遮、花臺突出超過1.0公尺者,應計入建築面積。
◎地下室、頂樓加蓋等,皆是課稅對象。

三、繳納期限:
1. 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由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2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最高以15%為限。
2.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1個月者不計。

房屋稅稅率與計算

一、應納稅額=房屋現值×稅率

二、房屋現值的認定
(一)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二)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三)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新核計。

三、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建築技術專門人員、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所組成。

四、評定標準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五、稅率

房屋稅稅率表

使用情形

法定稅率%

   徵收率%   

最低稅率

最高稅率

最低稅率

最高稅率

住家用

自住、公益出租

1.2

1.2

非自住

1.5

 

3.6 1.5 3.6

非住家用

營業用

3

5

3

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

人民團體

1.5

2.5

2
徵收率係由各縣市政府規定。

房屋稅案例

案例一
房屋稅並不是按房屋造價或市價計算,而是以房屋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得來。其計算公式如下:
房屋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路等級調整率(地段率)×適用稅率=應納房屋稅
設某甲在彰化市成功路有1棟5層樓RC造房屋,總面積25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核定單價2,800元,於民國85年3月建造完成,供住家使用迄今,103年地段率為130%,某甲103年期應繳房屋稅計算如下:
2,800元 × 250㎡ × (1-1% × 18年) × 130% × 1.2%=8,954元

(一)房屋核定單價:
是由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照下列3個因素分別評定:
1.房屋係依使用執照所載下列3個項目要件換算單價
甲:構造別(區分為鋼骨造、鋼筋混凝土造、加強磚造、磚造…等,其中以鋼骨造評價最高)。
乙:用途別(區分為4類,第1類國際觀光旅館、第2類旅館、第3類店舖、住宅、第4類工廠,其中以第3類最多,但以第1類國際觀光旅館房屋評定單價最高)。
丙:房屋總層數(樓層愈高單價愈高)。
2.房屋內部如設有電扶梯、中央系統型冷氣機或房屋高度超過標準高度等,依照各縣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規定之標準予以加價。
(二)面積:
以該房屋之使用執照(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所載面積為準,惟若有違章增建部分,仍應計入。地下室供防空避難或住戶之停車場使用者,可以免徵房屋稅。
(三)折舊率:
請參考各縣市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率標準表(如彰化縣鋼筋混凝土造每年折舊率為1%)。
(四)折舊經歷年數:
85年3月起課迄至103年6月止,歷經年數為18年。
(五)街路等級調整率:
依據房屋所處街道之商業交通發展情形等,擬訂房屋位置所在街路之地段等級。如彰化市成功路等級調整率經評定為130%。
(六)稅率:
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案例二
某甲新建所有房屋一棟面積為180平方公尺,其中15平方公尺供作營業使用,其餘面積供作住家使用,假設每平方公尺核定單價為3,000元,則某甲當年應納房屋稅稅額計算如下:
(一)非住家用面積雖僅為15平方公尺,但因不得少於180平方公尺之1/6,故以30平方公尺計,而營業用稅率為3%,故其房屋稅稅額計算如下:
3,000元 ×(180平方公尺 × 1/6)× 3% = 2,700元
(二)住家用面積之房屋稅稅額為:
3,000元 × 150平方公尺 × 1.2% = 5,400元
(三) 2,700元 + 5,400元 = 8,100元
(某甲當年應繳納之房屋稅)

如何減輕您的房屋稅(節稅介紹)

一、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請依表列應檢附之資料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一)申請減免房屋稅
申請減免房屋稅

申請項目

減免方式

適用條件

申報時應檢附資料

1.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房屋

停止課稅

房屋遭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者

填具申請書

2.災害毀損五成以上房屋

免徵房屋稅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1.填具申請書
2.受輻射汙染之房屋,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結果之證明文件。
3.海砂屋應檢附專業鑑定機構鑑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專業鑑定機構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3.災害毀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房屋

減半徵收房屋稅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1.填具申請書
2.受輻射汙染之房屋,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結果之證明文件。
3.海砂屋應檢附專業鑑定機構鑑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專業鑑定機構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4.宗祠、教堂、寺廟房屋

免徵房屋稅

1.專供祭祀用之宗祠
2.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
3.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
4.房屋為其所有

1.填具申請書
2.宗祠、教堂、寺廟之財團法人登記之證明或寺廟登記證影本及財產登記之證明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5.合法登記工廠

按營業用減半徵收房屋稅

1.自有房屋
2.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登記領有主管機關核准函
3.供直接生產使用所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

1.填具申請書
2.工廠登記核准函影本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房屋所有權如有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須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始能適用)

6.農會自有倉庫及檢驗場房屋

減半徵收房屋稅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影本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7.農會專供儲存公糧倉庫

免徵房屋稅

1.農會所有之倉庫
2.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1.填具申請書
2.糧政主管機關開具儲存公糧證明文件影本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8.專供飼養禽畜及農業生產用房屋

免徵房屋稅

1.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
2.專供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
3.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1.填具申請書
2.使用執照或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9.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房屋

減半徵收房屋稅

1.農民團體或政府機關出資或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經營者
2.不以營利為目的

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法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3.組織章程影本

10.慈善救濟事業房屋

免徵房屋稅

1.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
2.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3.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核准慈善救濟事業之有關文件影本
3.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組織章程影本
5.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11.公益社團辦公用房屋

免徵房屋稅

1.不以營利為目的,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
2.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3.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

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核准公益社團之有關文件影本
3.組織章程影本
4.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12.政府平價配售平民住宅

減半徵收房屋稅

1.合乎政府訂定配住人身分標準,配售予平民而非標售者
2.平價住宅之售價不大於興建成本,其貸款興建之利息部分,由政府負擔者
3.前項配售房屋如有出讓、出租或營業者,不予減徵

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影本

13.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軍用房屋

免徵房屋稅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如村里辦公室、警察分駐所等)

  • 填具申請書
  • 政府或軍事機關無償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14.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場所

免徵房屋稅

1.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2.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興辦
3.建築物為財團法人所有

1.填具申請書
2.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3.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組織章程影本
5.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二) 申報時間: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二、如何適用住家用稅率: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果適用稅率有誤,請即時申請變更,以保障您的權益。
(一)購入「新屋」或「中古屋」時,如欲作為住家使用,應於申報契稅時,於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房屋購入後的使用情形,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以免被課以非住家用稅率。
(二)購入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營業使用,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住家用及營業用之個別使用面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來核課房屋稅,但供營業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三)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採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因此如房屋已變更作住家使用者,應及早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四)依現行法令規定,除純供住家使用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外,下列特殊情形亦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1.供住宅使用者,包括住宅使用之自用儲藏室,以及住宅分攤之公共設施。
2.各營利事業單位附設之員工宿舍及其附設餐廳。(與其他部分房屋使用情形有明確界線劃分者)
3.供個人計程車及漁船登記之住家用房屋。
4.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之家庭手工藝副業使用之房屋。
5.空置未使用之房屋,已領使用執照其用途為住宅者,未領使用執照其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者。(如各縣市之徵收細則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6.立體停車場未收費者。
7.未合於免稅規定之安養中心,專供安養居住使用之房屋。
8.在網站完成交易之營業人以其住家登記營業處所者。

三、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可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果適用稅率有誤,請即時申請變更,以節省稅負。

四、簡陋房屋可申請核減房屋稅:
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3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之7成核計,具有4項者按6成核計,具有5項者按5成核計,具有6項者按4成核計,具有7項者按3成核計:
(一)高度未達2.5公尺。
(二)無牆壁。
(三)無衛生設備。
(四)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五)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六)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七)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註:以上僅為參考原則,依各縣市規定為準)

五、受災、海砂、輻射屋,可減免房屋稅:
(一)依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房屋受到重大災害,造成半毀或全毀之情況,可申請減免房屋稅。其中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可使用者,房屋稅全免。至於毀損面積在3成以上未及5成者,房屋稅可減半課徵。   
(二)海砂屋必須經專業鑑定機關鑑定,須拆除重建者,免徵房屋稅,經鑑定應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者,減半徵收房屋稅。
(三)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受輻射污染之房屋,其年劑量5毫西弗以上者(臺北市另訂免徵標準為1毫西弗以上者)免徵房屋稅。

六、房屋增建、改建,房屋稅會增加:
在屋頂及房屋前後加蓋部分,依法仍要視加蓋面積大小及使用建材等級來課徵房屋稅,並應於增建、改建完成後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課稅。

七、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注意時效問題
(一)就稅負而言,營業用房屋係住家用房屋之2.5倍,因此原供營業用之房屋如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作住家使用,應立即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地方稅稽徵機關將會按月比例計算房屋稅。原供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或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如變更作住家使用,亦請即時申請改課,以節省稅負。
(二)使用執照用途記載為「辦公室」之房屋,或其他營業用之房屋,在空置期間,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注意課徵是否正確。

房屋稅---問答實例

一、每年應納的房屋稅是在什麼時候繳?計算的期間又是如何?
答:房屋稅1年徵收1次,目前是訂在每年5月1日開徵至5月31日截止,繳納期間為1個月。課稅期間是前1年的7月1日起算至當年6月30日止。

二、房屋新建、增建或改建應於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申報日期應如何起算?
答:
(一)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臺北市、高雄市以滿60日為起算日)
(二)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可供裝置門窗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臺中市以60日為起算日)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120日為起算日。(僅臺北市適用)
(三)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起為起算日。

三、房屋稅應該由何人繳納?
答:
(一)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而該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如果是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1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共有之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上開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是現住人繳納,如果係出租房屋,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二)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三)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2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四)以上各項雖係房屋之納稅義務人,但繳納房屋稅並非必為房屋所有權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並且納稅義務人之變更自應有其法定之原因(買賣、贈與、繼承、交換等),非依法不得變更之。

四、地下室係屬建築物如何課徵房屋稅?
答:
(一)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有供營業用、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各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准免徵房屋稅。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
(四)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五)財政部94年1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5310號函釋略以,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場使用之房屋,如非屬自用而與營利事業之經營具有不可分離關係,雖未另外收費,仍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六)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其空置而未作為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

五、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更,要如何課徵房屋稅?
答: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該在變更使用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實際變更使用日期,按月分別課徵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如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以申報日為準,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亦未申報者,以調查日為準。

六、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但沒有取得營利事業執照,是不是就不必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答: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不論該營利事業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取得執照,仍然應該就有營業使用的事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七、房屋課稅面積中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
答:依房屋稅條例第5 條第3 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即非住家使用部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八、工廠房屋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減半徵收房屋稅?
答: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而言。

九、房屋空置時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答:空置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如辦公室、商場、店舖、工廠、倉庫、停車場、事務所…等)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記載為集合住宅、住家用、農舍等,則可以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如各縣市之徵收細則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違章房屋要不要課徵房屋稅?
答: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亦不例外,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課徵房屋稅,至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房屋稅---違章案例

案例一:蕭君興建違章建物,並出租供營業使用,期間未向稽徵機關申報新建及使用情形,因而發生漏稅受罰情事。
蕭君於102年1月興建完成彰化市○○里○○路○○號之違章房屋,期間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 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房屋新建及使用情形等有關事項,後經承辦人員於102年10月清查查獲,該屋核計逃漏102年期房屋稅5萬4,000元,因該屋係未領有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物且未依法申報房屋稅籍,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7倍之罰鍰計3萬7,800元。

案例二:自有供生產用之工廠,原核定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未向稽徵機關申報,以致漏稅受罰。       
○○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彰化縣○○鎮○○里○○路○○號房屋乙棟,第1層因作為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原經稽徵機關核定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而後於102年11月17日經該稽徵機關查得該公司自101年10月起,即將第1層部分面積出租供○○企業社使用,期間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除應補徵102年期房屋稅1萬8,000元外,另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按其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計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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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稅捐機關擴大自住與非自住稅差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08-10
住家用房屋明確細分為「自住」與「非自住」2種,並擴大自住與非自住稅差
新聞摘要
住家用房屋明確細分為「自住」與「非自住」2種,並擴大自住與非自住稅差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為抑制囤房並落實居住正義,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2014年6月4日修正公布,將住家用房屋明確細分為「自住」與「非自住」2種,並擴大自住與非自住稅差。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5%~3.6%,「自住」房屋稅率則維持為1.2%,所謂「自住房屋」依財政部定義,係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住房屋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且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稅捐機關表示,針對家戶成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戶數在4戶以上者,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將於近期寄發輔導函通知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人要在文到60日內擇定其中3戶符合自住房屋要件之房屋回覆稅捐機關。以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不為擇定者,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捐機關特別提醒民眾擇定自住房屋前,請先確認該房屋使用情形是否符合無出租及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等二項要件後,再以住家用總現值較高的前3戶房子擇定為自住房屋係較為省稅有利。擇定後如有改作其他使用或欲申請其他房屋改作自住使用者,請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報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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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屋族想省稅 選「現值高」最有利
【聯合報╱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率七月起調高,自住屋上限三戶。賦稅署指出,全國十三點八萬、持有超過三戶的多屋族,今年八月十日前會收到輔導通知,讓多屋族自選名下哪三戶是可享優惠稅率的自住屋。

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說,若持有的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以及為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實際居住使用等自住規定,「選房屋現值高的房子為自住屋最省稅、最有利」。

賦稅署指出,據全國總歸戶的資料顯示,全國有十三點八萬多屋族,共持有約七十萬戶,每人持有戶數都超過三戶。

賦稅署官員說,因新法上路影響人數多,首年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將主動寄發輔導通知,並併同房屋歸戶資料給各屋主選擇。未來房屋若有新建、移轉、改變使用情形等變化,就要由屋主自行向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重新申請。

為避免「跨縣市囤房」,新法是以全國總歸戶的方式來計算持有數,因此在不同縣市都有房產的多屋族,可能會收到不只一張輔導通知函。賦稅署官員表示,屋主可在二個月的期限內一一選定回覆,或向其中一個地方稅捐機關提出申請即可。

許慈美強調,此次是針對持有超過三戶的多屋族寄發輔導通知,三戶以內則暫時以自住稅率來認定,但屋主仍要核實申報。稅捐機關每年都會進行稅籍清查,若查到有出租或無居住事實,會要求補稅,甚至還會罰款。

賦稅署表示,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五至三點六,實際徵收率由各縣市政府自訂,目前各縣市議會都尚未議決。

賦稅署指出,房屋稅是以「月」為計算單位,近期屋主若要買賣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要先以百分之一點五的稅率來繳稅過戶。若屋主選定後,發現與各縣市後來訂出的徵收率與預期不同,明年繳稅前都有機會重新申請。

例如,富哥是在雙北市各三戶的多屋族,他選定台北市的三戶房屋為自住房屋後,新北市卻定出高於台北市的徵收率,富哥可趕快去新北市稅捐機關重新申請,做最有利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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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記住!住家用房屋供自住的3大認定標準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07-10
財政部配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案,已訂定公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新聞摘要
財政部配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案,已訂定公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為抑制囤房,財政部配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案,已訂定公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並自2014年7月1日生效。該法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則屬供自住使用,可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
 
關於自住房屋訂為全國3戶以內,係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系尊(卑)親屬居住使用屬社會常態,且為避免有心人士規避稅負及影響地方財政,所以明定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屬自住之房屋,全國以3戶為限,以符合社會現況及量能課稅。
 
此外,該法規亦規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係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以往對於自住及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各縣市地方政府均按法定最低稅率,即1.2%課徵。本次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由現行1.2%至2%,修正提高為1.5%至3.6%,且一併將非住家用房屋中,屬於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部分,由原來的1.5%至2.5%,修正比照營業用稅率3%至5%,除避免囤房外,亦期藉此讓不動產持有稅更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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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第4屋 本月起房屋稅加重課
【聯合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定調,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房屋總數全國超過三戶,第四戶以上將被視為「非供自住房屋」,今年六月起,稅率將由百分之一點二跳升為百分之一點五到三點六不等。財政部估計,全台約有卅萬戶會受到加稅衝擊。

上周五生效 卅萬戶加稅

針對多屋者調整其住家用房屋稅率的房屋稅條例修法案,已自上周五起生效。配合修法,財政部昨天提出「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草案,確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第四戶以上房屋,將課以較重的房屋稅。在財政部提出明確定義後,地方政府即可針對「非供自住房屋」課較重的房屋稅。

符合三條件 才可視自住

依據財政部訂定的認定標準,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需符合以下三項條件,才可視為是自住,包括:一、 房屋無出租使用。二、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另外,針對出租供弱勢族群居住的「公益房屋」,財政部也比照「自住」,准予按最低百分之一點二的房屋稅率繳納房屋稅。

擁多屋者 自選自宅位址

在財政部完成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的認定標準後,持有多戶房屋的所有權人,將由稅捐機關通知,自行選定其住家用房屋中屬於自住及非自住房屋的位址,供稅捐機關做為調整房屋稅率之用。根據統計,全國房屋數共計七百五十餘萬戶;排除三戶以內,可視為住家用自住房屋數後,持有第四戶以上的房屋數,全台總計約有卅萬戶。

圖/聯合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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