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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金城 0987-282-080 Line ID:roy.jheng

 

 

 
推薦新聞 2014-11-24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2011年間銷售房屋乙棟,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新台幣300萬元,國稅局查核時以該公司銷售額較時價顯著偏低,按甲公司帳載該房屋之帳面價值,核定銷售額為2,000餘萬元,補徵營業稅額85萬餘元。   該公司不服,循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主張系爭房屋原係作為旅館營業使用,因年久失修致不堪使用,已無法營業且亦無剩餘價值,稽徵機關按時價調整銷售價格顯非適法,...閱讀全文
 
基隆市稅務局指出,一般民眾誤以為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僅由夫妻任一方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夫妻皆可適用。依稅法規定,登記為夫妻名義之分別共有土地,要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夫妻皆要提出申請,才可以都適用優惠稅率。   欲適用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是以,房屋坐落土地登記為夫、妻個別名義,無出租或供營業使...閱讀全文
 
世界新地標「台中國家歌劇院」2014年11月23日落成,全世界都在看,總統馬英九及台中市長胡志強等人剪綵,與來賓見證這座偉大建築的啟用,一起為台中喝采。馬總統說「最該感謝的是胡市長!」台中國家歌劇院是全球最難蓋的房子落成,他很感動與敬佩;文化部長龍應台則說這是「台中人的驕傲!」   馬總統、行政院副秘書長蕭家淇、龍部長、胡市長、伊東豊雄代表泉洋子女士、麗明營造董事長吳春山、市議長林士...閱讀全文
 
現行國內房地新建案眾多,建商為了在競爭激烈的房市中吸引潛在消費客群的目光,皆以密集廣告期望增加建案曝光度,但這些預售行為發生的廣告費不能直接列報為公司當年度的廣告費。   國稅局表示,建商所使用的廣告招式推陳出新,由傳統的大型廣告看板、報章雜誌刊登、精美海報發放、電視頻道播出,到透過網際網路播放之廣告等,儘管廣告方式不同,但這些在預售階段發生的廣告費都是屬於推銷性質,應按遞延費用列帳...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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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新聞 2014-11-23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先行簽訂協議書及租賃契約等方式,將房地之銷售日期延後,以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之課徵,係屬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除補徵稅款外,另外要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2年8月20日就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新北市房地,先行與買受人乙君訂立協議書及收取訂金,並同時訂立租賃契約書,俟持有期間滿2年後,再簽訂房地買...閱讀全文
 
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因自住換屋需要,欲出售持有未滿2年房屋,但除了該自住房屋外,先人的納骨室產權也登記在其名下,其出售房地是否仍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自住房屋排除課稅規定?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2011年12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4112740號令:「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因此先...閱讀全文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自住房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須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符合前揭要件者,始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查核時常發現有民眾出售未滿2年之房地,惟未依規定辦竣戶籍登記,或有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因不符法定排除課稅之要件,致遭...閱讀全文
 
為突破違建申設太陽光電雜項執照困難處,高雄市府工務局創新立法訂定處理原則,未來如果家裡有違建的市民想要申請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可以依該原則來申請,加速裝設太陽光電屋頂來創能減碳,而且又能賣電賺綠金。   工務局代理局長鐘萬順表示,石化氣爆處理已經進入建築景觀重建階段,市長陳菊支持動用市府預算補助災區鐵皮屋頂改裝為合法的太陽光電屋頂,該局也迅速公告光電屋頂優惠補助方案,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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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幸福 ✰ 鄭金城 0987-282-080 ✰ 吉美一品花園 仁愛101 漢皇極品喬治五世 弘暉首富 康翔香里園 ✰ 中和 永和 預售屋 新成屋 房屋價格 房屋貸款 ✰ 贈與稅節稅 遺產稅節稅

土地增值稅---前言

 

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時候,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一種租稅;所謂土地漲價總數額是指土地移轉時之總現值,減去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的總額。
土地增值稅的稅率自94年2月1日起是採用累進的20%、30%、40%等三級稅率,長期持有土地達20年以上者,另有減徵優惠,而且政府為了減輕自住房屋者之負擔,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規定有一人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可享受10%的優惠稅率,同時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時,原出售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符合一定要件亦可申請退還。另為落實農地農用之農業政策,獎勵農業生產,農業用地的移轉在符合一定的要件下,也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凡此種種,本手冊均詳細為您介紹,相信是一本實惠手冊。

編輯說明

編輯說明
租稅收入是為支應政府施政最重要之財源,政府依法向人民徵稅,人民自應依法繳稅。然而將人民手中的財富轉變為政府租稅收入的過程,當然是一件複雜、無奈、痛苦的事,為消除納稅人的不快樂、滿足納稅人『知』的權利,地方稅稽徵機關編製『宣導手冊』讓納稅人充分瞭解相關的租稅常識,並維護其應有的權益,進而依法納稅,避免受罰。
本宣導手冊,由下列主編機關完成初稿後,徵詢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彙整完稿後印製,力求手冊內容充實完整。
手冊內容已建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歡迎上網查閱使用

稅目

主編機關

娛樂稅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印花稅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地價稅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使用牌照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納稅服務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貼心小叮嚀
土地增值稅課稅範圍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依本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1.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2.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3.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一般稅率結構
1.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1倍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20%。 
2.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1倍以上未達2倍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30% 。
3.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2倍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40%。

長期持有減徵
1.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即20%)部分減徵20%。
2.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即20%)部分減徵30%。
3.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則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即20%)部分減徵40%。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而符合特別規定條件者,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課徵。土地所有權人依自用住宅用地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述優惠,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一生一屋):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土地增值稅的課徵

 

一、出售土地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移轉時因自然漲價所課徵的稅。
 
二、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項目

納稅人

說明

土地為有償移轉時

原所有權人

指移轉時取得相當之代價。例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

土地為無償移轉時

取得所有權人

指移轉時,取得所有權人並未付出代價。例如:贈與或遺贈。

土地設定典權時

出典人

根據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待回贖時,再要求無息退還原繳稅款。

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

受託人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

信託土地歸屬時

歸屬權利人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

 
三、漲價總數額計算
以土地移轉時之申報移轉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乘以物價指數,如有土地改良費用,亦應一併減除。
(一)申報移轉現值:可用下列2種價格擇一為申報移轉現值。 
1. 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年1月1日地政機關公告之每平方公尺土地現值乘以移轉土地面積。
2.雙方當事人合意之價格,例:買賣雙方簽訂之契約價格,即實際交易價格。但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二)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1.即該筆土地前一次移轉時向稅捐機關申報之移轉現值,如果沒有移轉過的土地就以53年規定之地價或53年以後舉辦之第一次規定地價或53年以前依土地法規定辦理之第一次規定地價為準。 
2.經共有物分割後的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原則上係以地政機關改算後的前次移轉現值為核稅依據,惟如係利用應稅土地與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或以高報移轉現值取得土地後,取巧安排形成共有關係,經分割後再移轉應稅土地者,無論再移轉時之納稅義務人是否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依實質課稅原則及土地稅法第28條、第31條規定,該土地於分割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如經查明係重劃後始辦理共有土地分割者,其於分割後移轉依上揭規定核稅時,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其實際支付之重劃費用及增繳地價稅,並得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規定扣減漲價總數額及抵繳土地增值稅。
3.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其前次移轉現值為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但繼承前依第30條之1第3款規定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者,應從高認定。 
4.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應按申報時最新公告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之。但非以收件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之案件,即以申報書所載立契日(拍賣案件以拍定日)之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之。 
(三)土地改良費用有下列幾項 
1.改良土地費用。 
2.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3.土地重劃費用。 
4.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四、稅率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一般用地稅率(3種級距)

項目

內容

稅級別

計算公式

第 1 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百分之一百者】×稅率(20%)

第 2 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稅率(30%)-[(3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A)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A為0.1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A為0.08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A為0.07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A為0.06

第 3 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稅率(40%)-[(4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B)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B為0.3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B為0.24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B為0.21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B為0.18

 

稅率速算表

項目

20 年以下

超過 20 年以上~ 30 年以下

超過 30 年以上~ 40 年以下

超過 40 年以上

第 1 級

ax20%

ax20%

ax20%

ax20%

第 2 級

ax30%-bx10% ax28%-bx8% ax27%-bx7% ax26%-bx6%

第 3 級

ax40%-bx10% ax36%-bx24% ax34%-bx21% ax32%-bx18%
備註:a:土地漲價總數額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總額(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總額)
 
【實例說明】 
李某有一筆土地,面積50平方公尺,申報移轉時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6萬元,上次取得土地之申報移轉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元,最新公告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為200%,曾經繳納工程受益費8萬元,持有土地年限35年,李某出售時要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1)申報現值總額-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土地改良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漲價總數額
(160,000元×50)-(20,000元×50×200%)-80,000元=5,920,000元 
(2)漲價倍數之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
5,920,000元÷(20,000元×50平方公尺×200%)=296/100
(3)土地漲價總數額×稅率-累進差額=應徵稅額 
5,920,000元×【40%-(40%-20%)×30%】-2,000,000×0.21=1,592,800元
(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 
前揭例題如為自用住宅用地,則其應納稅額為5,920,000元×10%=592,000元
 
五、申報期限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雙方當事人應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逾期申報,則以稅捐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定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實例說明】
張某與李某在民國101年12月21日訂定土地買賣契約,約定以契約日之土地公告現值150萬元為移轉現值申報土地增值稅,該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於102年1月1日調漲為160萬元,如果張某與李某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即在102年1月19日前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則以訂約日之公告土地現值150萬元為準,計徵土地增值稅,如果張某與李某逾102年1月20日才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則以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即160萬元為移轉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六、下列土地移轉時,可以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免徵
1.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2.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請參閱:參.三.(二)說明〉
4.被徵收之土地。
5.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6.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
(二)不課徵
1.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請參閱:參.三.(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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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103年5月1日起至103年6月3日止(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適逢星期假日,展延至6月3日)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許多人對所得稅法規定深感困擾,又不知節稅之道,以致於申報錯誤,為使您對所得稅法有初步的認識以及維護您在租稅上的權益,享有合法的節稅利益,以淺顯易懂文字,協助您瞭解稅法,達到節稅目的。
節稅重點何在?本手冊首先提供您3個重點參考:
一、認識所得稅相關法令,就是節稅第一招
提及所得稅相關法令,總讓人有索然無味之感,但是要真正的做好節稅規劃,則有賴您花點心思瞭解稅法才是根本之道。想想,若您知道各項扣除額之條件,自可適度節稅並維護自身權益;若您明白何者是應稅、免稅所得,則無短漏或溢繳稅款之虞;認識所得稅相關法令,實是節稅第一要件。 
二、列舉憑證蒐齊保存,抵減扣除有保障
對於各應申報項目除依稅法正確填報外,對於免稅額或各項扣除額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若於年度中蒐齊保存以為申報舉證之附件資料,則可免除不必要的事後補證困擾,故確保免稅或扣除項目之正確性,亦為節稅的重要前提。 
另配合財政部推動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各地區國稅局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現行已提供部分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及教育學費等7項扣除額資料)服務,民眾可多加利用。
三、結算申報自己來,合法節稅最上道
委由他人替您辦理結算申報,將因為無法完全知悉您年度中的各項收入及減除項目,而難免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甚或多繳稅而不自覺,其實結算申報並非難事,親自動手來申報,才可為自己的荷包做最有利的打算。
再次提醒您,「合法的節稅是您的權益」,請您對於綜合所得稅賦予最關愛的眼神,不要忽略它的存在,使您享有最大的節稅效果。
本手冊係依103年1月31日前法令編撰,如法令修改,請依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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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凡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都必須投保強制責任險,讓因交通事故而受傷、殘廢或死亡的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

 

商品特色

  • 屬政策性保險。
  • 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均必須賠償受害人。
  • 若未投保強制險,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仍由特別補償基金賠付受害人,再向加害人追償。

保障範圍

  •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20萬元。
  • 殘廢給付:每人最高200萬元。
  • 死亡給付:每人定額給付200萬元,每一事故理賠無上限。
  • 保障對象包含所有交通事故受害人(包括乘客及車外第三人),但一輛車事故(例如撞到電線桿)所致駕駛人之傷害醫療、殘廢或死亡是不在承保範圍。
  • 可以選擇加保「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提供汽車駕駛人單一車輛事故之保障。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一般汽車發生單一交通事故時,駕駛人的醫療及傷亡,常無法藉由汽車強制險獲得保障。尤其駕駛人如果是家庭的經濟支柱,將會使整個家庭陷入一片愁雲慘霧。因此,本公司特別開發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將單一交通事故涵蓋在內,提供駕駛人開車時的保障,減輕家人的擔憂。

 

商品特色

  • 保險給付「快、易、安」:
    駕駛汽車發生單一交通事故時(例如:天雨路滑發生自撞、翻覆等),為了保障強制險所無法賠付單一事故駕駛人傷亡的部分,應投保強制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與強制險搭配,保障更全面。
  • 平價保費、豐富保障:
    殘廢或死亡時依保險給付標準給付,可選擇250萬或300萬兩種保額,繳少少的保費就能天天擁有保障。
  • 多重保障、加倍安心:
    本商品為單一事故駕駛人傷害險,與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並不重複,可同時投保,享受更多保障。

保障範圍

  •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20萬元。
  • 殘廢及死亡給付可視需要選擇保額250萬或300萬。
  • 天雨路滑撞到護欄、車速過快不慎翻覆、天雨路滑撞到路燈這些都是開車時非常容易遇到的情況,但駕駛人如果因此受傷,依目前強制責任保險的規定是不予賠償。國泰產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提供汽車駕駛人在單一車輛事故時,也可以獲得充份的保障,讓您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強制機車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一般機車發生單一交通事故時,駕駛人的醫療及傷亡,常無法藉由機車強制險獲得保障。尤其駕駛人如果是家庭的經濟支柱,將會使整個家庭陷入一片愁雲慘霧。因此,本公司特別開發了強制機車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將單一交通事故涵蓋在內,提供駕駛人騎車時的保障,減輕家人的擔憂。

 

商品特色

  • 保險給付「快、易、安」:
    騎乘機車發生單一交通事故時(例如:天雨路滑發生摔車、自撞等),為了保障強制險所無法賠付單一事故駕駛人傷亡的部分,應投保強制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與強制險搭配,保障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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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品為單一事故駕駛人傷害險,與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並不重複,可同時投保,享受更多保障。

保障範圍

  •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20萬元。
  • 殘廢及死亡給付可視需要選擇保額250萬或300萬。
  • 天雨路滑撞到護欄、車速過快不慎翻覆、天雨路滑撞到路燈這些都是騎車時非常容易遇到的情況,但駕駛人如果因此受傷,依目前強制責任保險的規定是不予賠償。國泰產物強制機車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提供機車駕駛人在單一車輛事故時,也可以獲得充份的保障,讓您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及附加保險

目前的強制責任險,不包括財損責任,而體傷責任也有保額的限制(死亡殘廢給付最高200萬,傷害醫療給付最高20萬),保障較不足,因此,當愛車造成第三人體傷或財損時,可能會因蒙受相當損失而惶恐不安,本保險便可以提供您這方面的保障。

 

商品特色

  • 彌補強制險保障之不足,讓您不再擔心強制險保障不夠。
  • 保障範圍除了體傷責任外,還包括強制險所沒有的財損責任,而且保額可以分別自由約定。
  • 可以約定每一汽車意外事故體傷責任多人型,讓您花很少的保費,享受多人型的保障!

保障範圍

  • 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可以選擇下列附加險,增加保障:
    駕駛人傷害險、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酒償險)、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

 

 

未投保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中,會遭受如何之處罰?

大致可分作下列三種情況:

有違反道路交通規則之車輛

處罰情形:
未投保被路檢查獲汽車,開立罰單$3,000元。
未投保被路檢查獲機車,開立罰單$1,500元。

有肇事或交通事故經報警處理之車輛

處罰情形:
有違反道路交通規則之車輛,除開立處罰所違反項目之罰單外,如未投保,若為汽車再開立一張未投保罰單$3,000元,若為機車則再開立一張未投保罰單$1,500元。

有肇事或交通事故經報警處理之車輛

處罰情形:
有肇事或交通事故經報警處理之車輛,經肇事鑑定委員會鑑定後,除對肇事及需負肇責之車輛開立罰單外,如未投保,則再開立一張未投保罰單$6,000元。

 

 

 

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中,何謂「一輛車事故」?一輛車事故發生時,何者無法申請理賠?

所謂「一輛車事故」,指單獨一輛車造成交通事故引起之人員傷亡,如單獨自行翻車、 撞樹、撞壁、與火車、飛機、輪船等相撞,或與沒有車籍資料(監理所、國防部無發牌照)的車相撞均屬一輛車事故。

發生一輛車事故時,依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法現行規定,駕駛人無法申請理賠,但乘客及第三人仍舊可以申請理賠。為使駕駛人獲得完全的保障,保戶可選擇加保本公司之機車強制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則駕駛人也可申請理賠。

 

國泰人壽 展業福和通訊處
人身/財產保險業務員
資格測驗合格
業務專員
鄭金城 0987-28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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