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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貼心小叮嚀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3.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6.應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期)適用。
◎戶籍遷出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全戶戶籍遷出 ,已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要件,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例如買賣、贈與、繼承、信託、新購持分),新所有權人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
◎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主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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