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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問答集】
Q1:繼承不動產權利如不辦理登記對權利有何影響?
A1:
-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辦理繼承登記,將被處以罰鍰:
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繳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土地法第72條及73條規定參照)。 - 不能處分所繼承之不動產權利:
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參照)。故繼承人如不辦理繼承登記,即不能出售所繼承之不動產或向銀行抵押貸款,將影響自身財產權益。 - 土地或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繼承登記者,經該管地政機關查明後,將於隔年4月1日起公告3個月,繼承人請於該期間聲請登記,逾期未聲請者,將由地政機關列冊管哩,滿15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則移送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領該價款者,即歸屬國庫。(土地法第73條之1) 。
Q2:繼承人未能全體會同申請繼承登記時該怎麼辦?
A2:
- 如部分繼承人因行蹤不明、意見不一致……等原因,致無法全體達成協議申辦繼承登記,可由繼承人中之ㄧ人或數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相關稅法及登記函令規定,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登記規費、罰鍰、加徵之滯納金、利息等有關費用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其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或建物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
- 如繼承人彼此之間應繼分有爭執,亦得訴請法院判決分割繼承,並依法院之判決繳納有關稅費後辦理繼承登記。
Q3: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辦繼承登記時繼承人要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A3:
- 繼承人如有下列事由未能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一年辦理繼承登記者,應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之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經審查符合者,暫不予實施列冊管理:
- 已申報相關稅賦而稅捐機關尚未完成核稅或已核定而稅額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或經稅捐機關同意其分期繳納而未完稅者。
- 部分繼承人為大陸人士,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於大陸地區繼承人未表示繼承之期間。
- 已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因所提戶籍資料登記簿記載不符,需向戶政機關查明更正者。
- 因繼承而涉訴訟者。
- 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經該管地政機關認定者。(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
Q4:民眾要如何得知祖先所留之土地、建物是否已被列冊管理?
A4: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在列冊管理前,除會依戶政事務所查得資料通知繼承人外,也會將當年度要列冊管理的未辦繼承不動產於每年4月1日公告,請繼承人於期限內申請登記。
公告期間通常為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公告資訊除張貼在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及區公所外,也張貼在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此外民眾也可以上地政局及各地政事務所網站查詢相關公告資訊。至於歷年列冊管理之資料,網站上也有相關資訊可提供查詢。
Q5:申請繼承登記流程及應備文件為何?
A5:
- 辦理流程:應備文件:
- 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 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 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自民國100年3月1日起繼承人得選擇被繼承人所有本市不同登記機關管轄任一不動產標的之登記機關申辦繼承登記。)
- 登記申請書。
-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
- 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正本依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辦理分割繼承時檢附,倘繼承人未能親自到場辦理者,並應檢附印鑑證明)。
- 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另檢附合法之拋棄證明文件。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依法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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