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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問與答

 

 

一、本項貸款之申辦方式?

答:符合本項貸款之資格條件者,請洽公股銀行依其一般房貸申請程序,並指定適用本項貸款條件辦理。

二、本項貸款有無申請截止日期?

答:為協助無自有住宅家庭購置住宅,爰賡續辦理本項貸款,申請日為104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惟撥款日至遲不得逾106年3月31日。

三、本項貸款之借款人年齡?

答:借款人年滿20歲即可申辦本項貸款,其年齡計算以向銀行申請日為準。

四、單身者可否申辦本項貸款?

答:本項貸款之貸款對象為借款人名下無自有住宅者,包括單身或已婚者,如已婚者,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如離婚者,得僅查戶籍內有監護權之未成年子女有無自有住宅;另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係外國人,僅持有護照未持有本國居留證者無須查詢。

五、在台有住所之外國自然人,如符合本項貸款之資格認定者,可否申貸本專案?

答:不可以。因本項貸款係為協助本國青年辦理購屋而設之優惠方案。

六、本項貸款所稱「無自有住宅者」是否為第一次購屋者?

答:本項貸款之貸款對象,為生平第一次購屋者或以前有房屋但已出售轉讓者亦可申辦。

七、本項貸款所稱最高核貸8成,其計算標準?

答:實際核貸成數須視借款人擔保品座落地點及房屋狀況等因素;借款金額則須評估借款人還款能力、信用因素等,並依承辦銀行相關作業規定綜合評估辦理。

八、申請本項貸款者,是否皆可貸款500萬元?

答:本項貸款最高可核貸8成,借款金額如逾500萬元,在最高500萬元之內,適用本項貸款,超過500萬元部分,則適用承貸銀行之其他貸款方案;借款金額如低於500萬元,則以借款金額適用本項貸款。

九、本項貸款之貸款利率?

答:為使借款人得自由選擇貸款利率計算方式,可擇一適用機動利率或混合固定利率計算方式,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1、機動利率

前2年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固定加0.345%機動計息(目前為1.72%),第3年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固定加0.645%機動計息(目前為2.02%)。

2、混合式固定利率

前2年採固定利率,第1年按「申辦當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固定加0.525%(目前為1.9%)固定計息,第2年按「申辦當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固定加0.625%(目前為2%)固定計息;第3年起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固定加0.645%(目前為2.02%)機動計息。

十、本項貸款房地之取得日期如何認定?

答:本項貸款房地之取得日期係以建物謄本上登記日期為準,只要所購置之自有住宅(建物謄本)登記日期為申請日前6個月起者,便符合本項規定。舉例:借款人於104年1月5日申請貸款,所購置之自有住宅建物謄本登記日期須在103年7月5日以後。

十一、本項貸款與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貸款能否併用?

答:基於便民及考量民眾實際需要,本項貸款可與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貸款搭配,最高可獲720萬元之優惠利率貸款。

十二、原持有持分房產,另購之自有住宅能否辦理本項貸款?

答:本項貸款之借款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個別或共同持有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可申貸本項貸款。

十三、本項貸款是否可先申請保留額度後,再行辦理購屋作業?

答:不可以。本項貸款需先行評估「擔保品」,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之民眾,因無提供作為銀行評估之明確標的物,銀行無法受理。

十四、申辦本項貸款所購買之房屋用途有無限制?

答:建物登記用途不限,如經承辦銀行查證確係作為住宅使用,即可受理。

十五、所購置之自有住宅,前屋主出租未屆期,能否辦理本項貸款?

答:不可以;惟借款人所購置之房地日期符合第十問條件者,得先以承貸銀行之其他貸款方案辦理,俟無租賃情事後,始得申請改貸本項貸款,且申請改貸日至遲不得逾105年12月31日,撥款日至遲不得逾106年3月31日。

十六、借款人名下無自有住宅,但以其他人所有之自有住宅已向行庫借款者,借款人能否再辦理本項貸款?

答:凡借款人(單身或有配偶者)名下無自有住宅者(如有配偶者,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即可申請本項貸款。

十七、財產資料歸屬清單(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有房產,但借款人表示該筆財產已出售,可否申請本項貸款?

答:借款人提供已出售該筆財產登記謄本,可證明已出售者,即符合無自有住宅資格;若財產資料歸屬清單(或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無房產,但徵信作業時,聯徵資料顯示在其他行庫已有擔保放款,並經確認該筆貸款擔保品屬借款人所有,則該借款人不符合本項貸款規定。

十八、與他人共同購買同一房屋,可否申貸本項貸款?

答:本項貸款應提供本人、配偶或與配偶共有之房地為擔保;如提供與他人共同持有之房地為擔保,且均符合申貸資格,其優惠貸款額度最高仍為500萬元;惟如僅有一位符合申貸資格,其擔保物之共有人應將其持分部分,一併抵押予銀行,且應以其中一位符合資格者為借款人,其優惠貸款額度應按建物所有權持有比率核貸。(如持分1/2,則優惠貸款額度為250萬元)。

十九、原申貸之其他政策性優惠貸款已結清銷戶,可否另購房屋再申貸本項貸款?

答:如經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確無自有住宅者,仍可申貸本項貸款。

二十、自地自建者可否申請本項貸款?

答:不可以。本項貸款為購屋貸款,因此,自地自建不符合本專案規定。

二十一、一人一次購買二屋,可否皆適用本方案?(假設每屋押值各250萬元)

答:僅能一屋適用。

二十二、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下僅持有土地而未持有房屋者,是否適用本項貸款?

答:是。基於資源合理分配性,本項貸款之借款人限為名下無自有住宅者。

二十三、辦理本項貸款有無補貼息?

答:無。本項貸款係公股銀行以銀行自有資金承貸。

二十四、九二一地震受災戶持有受損之半倒房屋,可否申貸本項貸款?

答:基於政府體恤受災戶並協助其購屋成家,經參照內政部辦理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所發布之「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第5點規定,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並檢附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且名下僅持有受損之半倒房屋者,得申辦本項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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